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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4-12-05 08:43 来源:郑州日报(郑州) 作者: 阅读:1230 网友评论0

郑州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我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获得表决通过:《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历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备受我市各界关注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终获表决通过。和此前审议稿不同,昨日表决通过的新条例中,又出现了不少新变化。其中,环保部门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路段,对机动车的排污情况进行抽检,逾期不治理,最高可罚款500元。  

变化一  

我市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燃煤,是备受关注的我市污染物的一项重要指标。  

条例审议稿的第三十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无燃煤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无燃煤区范围。本市市区的无燃煤区范围,由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的无燃煤区范围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昨天正式的通过条例中,“无燃煤区”全部“变身”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也就是说,除了煤之外,凡是高污染燃料,都不得在划定的区域内燃烧。  

根据新规,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将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变化二  

可选择时间和路段,对机动车排污监督抽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条例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何时检测在哪儿检测,大家比较关注。  

在昨天通过的条例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明确提出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对机动车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变化三  

车辆停放地抽检不合格,最高罚款500元  

“对在机动车停放地抽测中不配合的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是不合适的,应当对不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疑问。  

昨日表决通过的新规第三十八条采纳了这一提议,明确提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  

同时,该条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部分已经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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