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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难关 成功受理案件呈下降趋势

更新时间:2014-12-25 10:14 来源:半月谈 作者: 阅读:1151 网友评论0

2015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将成为环境监督的一个重要法制举措。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我国法院成功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却呈整体下降趋势,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成为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三大难题。

新环保法助力环保公益诉讼

12月16日,江苏泰州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再次开庭。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继续展开答辩。结果是,污染企业当庭道歉,并详细介绍了治污措施。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迄今为止提出赔偿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在12月4日、12月16日两次开庭共8个多小时的攻防激辩中,双方就“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排污与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等三方面进行了多轮答辩。

据了解,由于此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实践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不少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立案。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也一致提出,于2014年2月份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从二审两次开庭的情况看,环保组织具有诉讼资格、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极有可能得到确认。不少人将此次可能的“确认”与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联系在一起。

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实施。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初步统计显示,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余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今后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对环保的破坏和损坏将会是一个常态,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

马勇指出,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诉讼实务及程序设置上,比如如何取证,如何分配责任,如何进行损害鉴定和评估等一系列可能面临的实质性困难。“如何运用货币化方式给出最终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量化的标准,可能是将来环境诉讼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环保公益诉讼面临三大难题

据了解,像江苏泰州案这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属凤毛麟角。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显示,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十余年来支持的500多起案件中,有四成案件悬而未决,在无法立案、无法审判之间徘徊。专家指出,我国针对环保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制度不足,导致通过诉讼解决环保纠纷难、耗时长。

一是立案受理难。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多位环保组织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法院审理起来非常困难,而不愿受理立案,即使能够受理立案,也因难以抵挡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不了之。

二是证据收集难。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地方政府支持污染企业,当地环保局根本就不会为公益诉讼原告提供有关污染的数据。此外,原告请求赔偿,需要鉴定单位评估损失额,这样的要求往往遭到拒绝。而缺乏损失额的评估依据,经常成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

三是判决执行难。一些基层环保工作者说,环保公益诉讼极少会立案,立案之后极少胜诉,而即使是最终宣布胜诉的案件,按照胜诉判决如期执行也是难上加难。一些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环保赔偿义务,有的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旷日持久的“拖”和“磨”中,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持续恶化的趋势得不到遏制。

民间环保组织不得不面临的是: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完备的机制,仍将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窘境。现实中自身的薄弱能力和来自各方的限制,资金、律师、技术各方面的问题,一直严重阻碍着其功能发挥。

因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需要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多位专家学者和环保人士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器。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面临许多困境,建议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执行细则和司法解释,让公益诉讼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司法检察机关探索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为破解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取证难”、“判决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宣布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7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环境资源审判庭第一任庭长郑学林说,随着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各级法院将成立相应的专门审判机构,进一步畅通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诉讼渠道。“我们当前重点研究解决的就是畅通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环保案件取证难,公民个人、民间组织在这方面有困难,由法院出面调取证据,力度加大,便于解决“取证难”。这对排污者也是一个压力。总之,有了环保法庭,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会更顺畅,也促使企业守法。

郑学林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庭还探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时,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对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统统都要由被告来承担,这样可以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增加其污染环境的成本。

去年开始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在环保案件中屡屡不作为的弊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该县环保局告上了法院,诉由是环保局不处罚逾期缴纳排污费企业。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根据检方的解释,这是考虑到一些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现象较普遍,损害了公益,由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社会效果更好,遂将此案作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完善,同时也对检察制度的发展创新具有深远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王莉告诉记者,提起公益诉讼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过去主要是查处、追究违法行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现在则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本身进行纠正。(半月谈网综合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日报、中国环境报、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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