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环境公益诉讼:呈破冰之势 公众关注度将上升
今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实施当天,环保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受理。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被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这一解释对《环境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具体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呈现破冰之势,破冰之后,是否能迎来春天?
门槛降低
700多个环保民间组织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要求,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没有特定受害者,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尤为重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法律将民事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公益诉讼并不被认可。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开展的“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课题研究,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2000年左右开始到2013年,大约只有50多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绝大部分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比较少,实际上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四家组织,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过诉讼,占全国7000多家环保组织的万分之五。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生效,在第55条中首次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条款,这被普遍认为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当时,乐观者认为:公益诉讼的春天就要来了。
然而,在此后一段时间里,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谁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使得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的诉讼很难立案。“2013年一起案子也没有被受理,有的先被受理后被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表示。
在这一背景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如何界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2012年8月到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四次审议稿中,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变化很大。
在草案一审稿中,并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被限制为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各地的环保联合会,引发关注和质疑。
草案三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这一条件的社会组织,屈指可数。
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四审通过的环保法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须符合4个条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已设立5年以上,近5年内无违法记录。
1月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约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大概有700多个,主要分布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沙漠化治理等方面。
困境改观
从去年开始一些环境公益诉讼获得受理,检察机关成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从去年开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有所改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获得受理。在1月10日召开的2014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介绍,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共做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4起已经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在近期立案或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地方检察机关成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去年12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在这一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首次得到来自检察院的支持。
去年12月30日,江苏省泰兴“天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终审判决结果在赔偿数额上维持原判:6家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超1.6亿元。这创下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这起案件中,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起诉6家企业。在二审中,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发表了出庭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等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福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是支持起诉单位。
马勇认为,“检察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支持方,可以增强诉讼的威慑力和胜诉率。”
“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弥补政府执法能力的不足。”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表示,再强大的政府,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去发现每一个角落的违法者。全国环保执法人员总共不到8万人,平均每个执法人员要监管75家企业,即使每人每天检查两家企业,一家企业一年也只能被检查7次,剩下的358天就全凭企业自觉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走群众路线,政府和公众合作,目的是震慑违法排污企业,提高违法成本,共同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路还很长
公益诉讼案件会快速增长,环保民间组织面临专业能力及资金支持等挑战
随着新环保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施行,环境公益诉讼会真的“迎来春天”吗?
在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4年年底两年的时间里,由于诉讼程序、原告资格、赔偿方式等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量不多。但他相信,这类诉讼的数量随着司法解释的公布会有一定上升。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预计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将会快速增长。虽然现在还没有太多案子出来,实际有很多正在酝酿,很多环保民间组织都在跃跃欲试。公众对这些案子的关注度也会快速上升。
法院的大门已经敞开,但环保民间组织还面临着专业能力以及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困难。进行一场环境公益诉讼,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很多环保民间组织难以承受。
“新环保法生效,对环保民间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马勇表示,启动司法保护环境,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一个诉讼可能一打就是几年,这需要专业人才,也需要可持续的资金支持,这是环保民间组织面临的很关键的问题。诉讼肯定会有败诉的,很多环保民间组织靠项目支撑,如果没有资金支持,一个败诉可能就把一个环保组织打没了。
2011年9月,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共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云南曲靖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外排含铬废渣、废水,严重威胁当地环境和居民健康。如今,3年多过去了,这个案件久拖不决。自然之友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高额费用等难题。
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自然之友近日发起成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对各地发现案源并拟提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进行资助,提高民间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是该基金支持的首起案件。“公益诉讼需要多方面资源的支持,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环境生态评估和鉴定等等,这些都需要资金。”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说。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但我们环保民间组织准备好了没有?”马勇说,“未来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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