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们已经在开展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同时还在积极推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郑忠安在回答记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进度如何时,这样回答。
自2015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们将严格管理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类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严控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或者高环境风险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并将对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 郑忠安坦言。
《条例》最大的亮点,便是通过立法,确定环境资源就是稀缺资源,赋予了环境容量公共环境资源的属性,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权属内涵,在这个背景下,宁夏将实行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衔接的量化管理模式,这也是环境管理实践的省级首次尝试。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赟说,“《条例》实行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自治区和市县政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责任,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明确管控措施。”
《条例》规定,宁夏将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排污许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而环保部门将通过全程监控,扎紧污染物排放的口袋。
“条例出台,既是宁夏发展理念和环境管理升级的必然,更是宁夏目前发展阶段面对西部脆弱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而艰难的抉择。条例的出台经过了两年的调研和论证,环保部在宁夏专门召开论证会,请了国内知名的环境法专家过来咨询,自治区人大、政协和政府法制办等大的论证会和专题调研至少进行了6次,先后到浙江、福建、安徽、河南等地考察相关工作,环保厅的相关准备工作及修改的版本已经数不清了。”郑忠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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