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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德州排污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赔偿将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更新时间:2015-04-01 22:48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作者: 阅读:855 网友评论0

中华环保联合会日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额度近3000万元。记者从中华环保联合会获悉,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3000万索赔依据是什么

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告诉记者,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

近3000万的索赔依据是什么?马勇说,3000万的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二是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公布。在马勇看来,新《环保法》实施第一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公益诉讼。这增加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振华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信心。

马勇介绍说,递交诉状过程较为顺利,并未被立案庭当场拒绝,“他们说要研究报告一下,走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收到诉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据了解,就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来看,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较少,其主要原因是很难去定性、定量地鉴别究竟一家企业的排放对空气污染贡献有多大,很难鉴定评估污染损害。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马勇介绍说,《司法解释》给予了一条创新的出路,即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元。

此外,他们此次也尝试通过比照按日计罚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屡禁不止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780万元。

“相当于这些钱是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节省下来的,成了他们赚的钱,所以企业至少应该把这个钱拿出来。”马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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