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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烧工业废料 浙江首例污染大气案宣判

更新时间:2015-04-08 20:37 来源:新民网 作者: 阅读:660 网友评论0

省下这笔不菲的处理费,选择将工业废料随意倾倒一烧了之。由于大气污染具有瞬时性,往往造成取证困难,对污染大气者也难以做到刑事打击。

今年年初,在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全省公安环保联动执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环保、公安两部门联合通报了七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其中就有台州市路桥区梁连平焚烧工业垃圾污染大气犯罪案。

“这起案件是浙江省宣判的首起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将对各地侦办此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垃圾焚烧恶臭难闻

村民睡梦中被熏醒

201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泗水村的居民区里,很多村民被一股恶臭熏醒、熏吐。

等到白天,村民们四处一查找,终于找到恶臭源头。

原来,村里老年协会东侧的一块空地上,有大量来路不明的垃圾偷倒在此并点火焚烧,估计还要烧上几天。“我在离这里约1.5公里的地方就闻到了恶臭,一开始都不敢靠近这里。恶臭让人反胃、呕吐,很多上班的人经过这里,都差点吐了。” 村民梁先根说。

手足无措的村民们选择了在网上发帖反映。2013年9月11日下午,当地晚报记者关注到此事并赴现场调查。而就在11日下午,有村民向金清派出所举报这处焚烧固体废物并散发恶臭的地方。派出所立即通知镇里消队部门,当天16点左右,明火被扑灭。

2013年9月12日,台州晚报报道一出,立即引起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看到报道后,我们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路桥区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杨灵康告诉记者,当他们到达现场时,看到两堆还未完全烧完的垃圾。“里面有废塑料、废橡胶、废机油等工业废料,我们立即判断这些焚烧的物质应该是废旧电器拆解后的固体废物,最大可能是辖区内的峰江拆解园区内企业将拆解后的固废私自拉来焚烧。我们随即请环境监测部门对焚烧残留物进行取样监测。”

2013年9月13日,根据路桥区早已建立的环境违法犯罪司法联动机制,区环保、公安、交警、检察院等部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

路桥区环保分局当即组织人员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废旧金属拆解点和峰江拆解园区有无当晚运输固体废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区环境执法人员联同路桥区交警大队对沿途道路的监控记录进行仔细查看。

“我们查了一天,案件终于获得重大突破。” 杨灵康说,从监控记录中发现了9日晚上有个骑摩托车的人带着两辆运载工业固废的翻斗车往泗水村方向前进。

2013年9月14日,其中一名司机被公安机关查获。通过教育,这名司机交代了带路的人就是泗水村村民,名叫梁连平。工业固废的来源也查清,两车共倾倒了约20吨。

然而找遍全村,都不见梁连平的影子。自知闯了大祸的他早已躲了起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违法犯罪事实清楚

关键证据实验取得

法网恢恢。一个多月后,2013年10月17日,梁连平终被布控的金清派出所民警找到。

随后,路桥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调查笔录。梁连平承认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

原来,只有小学文化、40余岁的梁连平是一个普通的村民,平时靠打点零工赚点钱。一年前,他在务工的时候,认识了专门开车运送工业垃圾的宋某。

路桥做拆解的企业很多,拆解企业将进口的废旧家电等通过人工分解,把有用的金属提取出来,剩下的有塑料、橡胶、以及一些提取不出的贵金属等,就是工业垃圾。按规定,应运到专门处理这些垃圾的厂里处理。

2013年9月9日下午,宋某打电话给梁连平,说有2车固体废物要倾倒,问他有没有地方倒。梁连平一口应承下来。晚上10点多,梁连平开着摩托车带路,把两辆满载着工业垃圾的运输车带到了自己村里。垃圾倒完后,宋某给了他200元。

看着两堆小山似的垃圾,梁连平也感到有点不妥。没有多想,梁连平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

了解案情真相后,路桥区环保分局根据调查笔录,当天就将对梁连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了路桥区公安分局。

有了调查笔录和焚烧这类固体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定性报告等证据,但仍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梁连平的行为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案件的办理碰上了难题。经过专案组连夜讨论,决定大胆采用新的侦查手段。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降低了入刑门槛。但这起案件倾倒焚烧的只是一般工业固废,并不是危废。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决定开展侦查实验。”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何竖奎说。

2013年10月18日,在台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路桥区环境监测站来到位于路桥区海涂地带的台州市金属再生产业基地,选择正筹建中的齐合天地金属有限公司场地开展了侦查实验。

“当时从峰江拆解园区的那家偷倒工业固废的厂家拉了一车完全一样的废料过来,放在厂区内的空地上。我们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等相关规定,在焚烧点上风向和下风向分别设置了1个参照点和3个监控点进行采样,并且按规定将下风向3个采样点按扇形排开,设于周界浓度的最高点。”现场指导侦查实验的台州市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室主任徐威力说。

据徐威力介绍,侦查实验表明,下风向3个监控点苯并[a]芘均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0.008微克/立方米的浓度限值,且最高点达到0.206微克/立方米。而且侦查实验现场焚烧残渣与泗水村老年协会东侧焚烧残渣均检出苯并[a]芘(干基)。

与此同时,路桥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环保中队及金清派出所近20名警力,近一个月时间对泗水村全村及周边地区的走访调查,也全部结束。在走访了所有村民后,公安人员成功获取了梁友林等20余位证人的证言。

为了200元蝇头小利

换来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

2013年11月1日,经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梁连平被逮捕。

2013年12月27日,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连平明知焚烧工业垃圾会产生有害物质,仍点火焚烧近20吨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苯并[a]芘等气体污染物,致使周边空气严重超标,并使周围群众感到明显不适。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连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并有22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鉴定书、省环保厅监测报告认可意见、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模拟焚烧使用的垃圾来源情况说明、下脚料处置承包合同、归案经过等一系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连平违反国家法规,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被告人梁连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两高’司法解释对于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有14种情形,其中第14条是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此案由于不符合前面13种情形,因此我们采用了兜底条款。”这起案件审判长、路桥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鹏告诉记者。

陈鹏表示,之所以选用这一条款,一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污染环境,符合人之常情,且有众多证人的感受、反应的笔录为证;二是鉴于本案实际,无法还原现场,难以监测鉴定;三是创造性的侦查实验,客观反映了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而“两高”司法解释将环境污染犯罪从依据后果转变为以行为、情节来定罪,因而据此来判罚。

未按规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负责人李某和转移固体废物的司机宋某,也没逃脱法律的制裁。

李某被处行政罚款8万3000元,宋某也被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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