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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起涉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在邢台宣判

更新时间:2015-04-15 20:31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 作者: 阅读:1098 网友评论0

河北省立案侦办的首起涉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日前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据河北省公安厅通报,该案系河北省立案侦办的首起涉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4年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和邢台市公安局环安支队联合对被告焦化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废水、废气超标排放问题。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经邢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嫌疑人张某某、张某、陈某因涉嫌非法排放涉气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犯罪,于6月16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焦化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在邢台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该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该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公用工程部经理张某某、副经理胡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某和岗位责任人张某,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让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了虚假的达标水质检测表。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焦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各3万元,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胡某被判处罚金2万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积极整改,现公司的生产均已达到环保要求,酌情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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