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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发威还有哪些障碍?

更新时间:2015-04-30 09: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825 网友评论0

被称为“长了牙齿”的新环保法,已实施近4个月,记者日前在广西采访时发现,基层执法能力不足及动力欠缺,是目前“牙齿”还不够“锋利”的主要障碍。

“缺衣少食”是基层执法普遍问题

“无人、无车、无设备”是广西很多基层执法部门面临的窘境。为扭转这一局面,广西将2014年作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年”,经过不断努力,无论是人员编制、素质还是执法装备、监测设备上,广西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但是,环境监察队伍能力无法适应当前监管需要的现象仍广泛存在。

“要钱容易,要装备容易,但是如果要人,就难上加难。”对于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问题,广西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蒙美福最深的体会就是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从整个广西自治区层面来看,全区包括聘用人员在内一共拥有环境监察人员1226人,这个数字在全国排倒数第四。相较于全国排名前十的人口和排名15~18位的GDP总量,广西执法力量的薄弱显露无疑。

这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南宁市本级拥有全广西最强的环境监察力量,也只有40多人,却要负责6个城区及几个开发区上百个建设项目的监管,同时还肩负着区县两级的业务指导工作。

而作为广西的养殖大市,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的26名监察人员要负责369家规模化养殖企业以及774家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环境监管主要是现场执法,越是到基层工作任务越重,而目前环境监察队伍的建设却呈倒金字塔结构。据了解,有些县级环境监察大队往往要一个人负责几十个甚至更多的企业。

因为人员编制少,监管范围大,执法人员很难对企业进行严格监管,但是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监察人员却被首先问责。

几年前,广西某县的环境监察大队长因为企业污染问题被问责。现实情况是,整个大队只有一名队长负责现场执法工作,因为没有执法车辆,她只能骑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执法。

压力大,任务重,有些人开始试图“远离”这个岗位。据蒙美福介绍,仅2014年全区就有十几名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申请调离岗位,聘用人员也因其工作压力流动性更大,这些都不利于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

此外,还面临着执法车辆少的困难。以上林县26名环境监察人员为例,仅配备3台执法用车,距离每3名执法人员一部执法用车的标准化建设要求相差甚远。即使是这样,仅有的执法用车还面临公车改革清理问题,原因是环境监察队伍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执法用车也没有被划入国家执法用车序列。

“不会查、不敢查”影响执法效果

“环保部门的权力已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如果再监管不到位,再打击不了违法排污行为,对违法排污问题再视而不见、见而不管,就是失职。”广西环保厅厅长檀庆瑞说,一季度,广西各市仅查封扣押1起,移送行政拘留2起。案件的数量及环境影响程度与其他省市相比有较大差距。

“这并不是说明我区没有或少有环境违法行为,而是环境监管执法‘不敢担当、怕担责、怕麻烦’以及‘不会查不敢查’的现象依然存在。”檀庆瑞说。

按照2014广西环保厅“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年”要求,监察总队对全区1000多名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进行摸底调查,结果并不乐观。蒙美福介绍,仅仅以能够按照现场执法基本要求填写完成现场执法记录为标准,摸底人员中也仅有57%左右的环境监察人员合格。

“通过一年多的培训指导,‘手把手’地教,以及对全区8个重点行业企业典型案例的理论学习和现场指导,可以说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是距离要求还有差距。”蒙美福介绍,总队将在今年继续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挑选业务骨干,对于新环保法的执行进行专门学习。

“摸着石头过河,随身带着法律读本,逐条对照法律条文执法”,成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常态。采访中,不少环境监察人员向记者坦言,由于还不适应,执法过程中“心里没底”的情况经常出现。

新环保法实施,对违法企业是一个很好的威慑,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是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学习法律,企业同样在认真学习。“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避免出现执法人员被企业反诉的情况。”南宁市环保局局长韦好鹏说。

另一个制约新环保法实施的原因是,执法人员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时担心自己被问责。新环保法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反过来也制约了“新武器”的执行率。

地方政府有待真正进入角色

从新环保法实施情况看,广西部分地方政府认识高度不够,也是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一个原因。

以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为例,自治区1月印发了大检查方案,但一些地方方案截止3月底仍未印发。檀庆瑞表示,现在仍然有部分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为污染企业“遮羞”、“说情打招呼”,企业经营者更是想方设法“拉关系”逃脱应尽的处罚。

“一个企业可能是一个镇的全部财政收入,新法实施后,压力和干扰虽然比之前少了,但还是会存在。”采访中,一些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说。

除了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适应新法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尽管在一季度处理的3起环境违法案件中,广西有两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并不顺畅。

以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为例,虽然案件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公安部门的司法取证要求与环境执法要求不同,南宁市环保局还在根据公安部门要求补充和完善相关证据。

相比南宁市公安局,有些地区的公安和司法部门的态度并不积极,一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介绍,公安部门就曾经以证据不足将移交的案件直接退回,但是需要哪些证据和程序,公安部门并没有说明。

“可以说,目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保意识还没有根本改变,下一步我们要严格执行新法,用新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倒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蒙美福表示。

此外,不少基层环保部门呼吁,应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地位,建议执法服装统一、车辆颜色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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