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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不能建在环境敏感区

更新时间:2015-06-01 09:5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384 网友评论0

山西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评审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项目布局选址,山西省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将一律不得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意见》要求,要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超低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太原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全境只能建设“上大压小”或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作为一般控制区,所设区(不含县)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  

《意见》还明确,全省所有城市(含县级市)建成区、规划区只能建设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严格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项目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指标超标的,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制订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火电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总量指标可从企业内部置换取得,不足部分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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