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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起涉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更新时间:2015-06-24 09: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113 网友评论0

河北省立案侦办的首起涉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不久前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张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  

据介绍,此案系河北省立案侦办的首起涉气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案情:直排有毒物质超标137倍  

据介绍,被告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在邢台具有较大影响力。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发现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亡的现象,同年3月底,活性污泥菌群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二期生化处理站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公用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甲、副经理被告人胡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被告人陈某和岗位责任人被告人张某乙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  

在此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监管,由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张某乙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审理:企业及责任人伪造数据非法排放  

据介绍,案发后,邢台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关注。  

公安机关立案后,邢台市检察院环保检察处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同时协调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案公司的同步整改治理。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资1.8亿元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目前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重新投入使用。  

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经邢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嫌疑人张某某、张某、陈某因涉嫌非法排放涉气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于2014年6月16日被批准逮捕。  

邢台区桥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王某、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亡,检测数据不达标,而指使陈某、张某乙伪造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在本案中负较大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陈某明知数据不达标而进行伪造,对造成环境污染亦负有责任。  

被告人王某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亡,可能造成排出的污水不达标,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污染亦负有责任。  

被告人胡某协助张某甲工作,明知污水处理池出现活性污泥菌群死亡,排出的污水可能不达标,也未尽到其责任,但其情节较轻。  

判决:5名责任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照相关规定,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均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  

案发后,被告单位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积极整改,现公司的生产均已达到环保要求,酌情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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