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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规定保护秦岭生态

更新时间:2016-01-06 10: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635 网友评论0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充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稿》规定,西安秦岭北麓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捐助的资金、物资应当登记造册,定期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还明确,秦岭生态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实行准入制度。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项目准入申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此次《意见稿》不仅对管理者做了规定,也对游客做了规定,如进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人员,不得挖山取土、取石,不得在河道中洗车、游泳或拣拾石头带离河道。此外,驴友在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活动时,禁止进入和穿越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封闭的区域,并禁止在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等使用明火。违者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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