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本报徐州4月1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超)今天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这是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状告江苏一家造纸企业,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据介绍,江苏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为了省下每吨废水50元的净化费用,私设暗管直接将废水排入苏北堤河,流入运河,遭到了巨额判罚。在查获的两次偷排中,环保部门认定其排污2600余吨,省下治理费用13万余元。
该公司两次偷排被查处后,环保部门先后罚款15万元。该公司排出的污水指标最高超过国家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倍。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在第一次被查获遭到处罚后,该公司又私设暗管继续排污。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
这三家组织称,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原告责任,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的相关问题,层层报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该案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计算鸿顺公司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
法院立案后,委托了3名环保专家,根据案情和污染监测结果及污染特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虚拟治理成本法”,算出该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两次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26.91万元,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其数额以26.91万元为基数的3~5倍计算。
今天的庭审中,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与鸿顺公司进行激烈交锋。
鸿顺公司认为,河流具有自净功能,此前被污染的水域已恢复到原水平,并已被环保部门罚款15万元,这些钱也用于环境修复,所以不应加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认为,已交纳的行政罚款,也应在赔偿数额中抵扣。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鸿顺公司多次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其污染环境的事实不容置疑,环境损害后果证据充分,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鸿顺公司因违法排污,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污染破坏环境,主观过错程度较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天下午,法庭当庭宣判,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
法院认为,鸿顺公司连续违法排放废水,无论客观上鸿顺公司是否有能力恢复环境,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即使现在苏北堤河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修复,依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鸿顺公司因行政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鸿顺公司主张直接抵扣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鸿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向公司汇报一审结果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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