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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阶梯水量由原三个阶梯调整为四个

更新时间:2016-09-06 11:07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 阅读:817 网友评论0

9月5日,辽宁省物价局消息,该省完善了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量由原三个阶梯调整为四个。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城镇居民珍惜、节约、高效、合理使用水资源。  

所谓阶梯水量是指根据确定的标准核定每户每年的各阶梯用水量,是确定阶梯水价的基础。第一级水量由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调整为覆盖70%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二级水量由原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调整为覆盖8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由原超出第二级水量部分,调整为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四级水量按超出第三级水量部分确定。缺水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划分五级及以上阶梯。  

阶梯价格按照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体现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一、二、三、四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6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可结合本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适当加大阶梯之间的差价。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执行的阶梯水价是按1∶1.5∶3的比例收费,如果水价以每吨1元钱来计算,过去覆盖95%以上属于第三级,就是3元钱,现在覆盖95%以上属于第四级,就是6元钱了。  

该省水资源非常紧缺,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节约高效合理利用,促进该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链接  

居民每吨污水费调整至不低于0.95元  

本报讯记者孔爱群报道9月5日,省物价局消息,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该省制定和调整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今年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达到国家要求标准水平,居民每吨应调整至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调整至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面,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对污水处理成本较高的市县,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当地污染防治形势,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可按高于国家规定标准调整。  

同时,要兜住民生底线,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提高补贴标准等,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主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价格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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