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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理“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那错综复杂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6-11-16 15:33 来源:环卫科技网 作者: 阅读:3535 网友评论0

“垃圾分类”可以代替“垃圾焚烧”、“垃圾焚烧”遏制了“垃圾分类”……经常听到的类似的声音,“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的关系真的是这样吗?  

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置的两个方面。“垃圾分类”揭示的是其中一部分具备“资源属性”的垃圾所具备的循环再利用价值;“垃圾焚烧发电”揭示的是大部分无用垃圾通过贡献其热值转换成电能后的“能源价值和剩余价值”。当前我国环保维权运动盛行,一些反对垃圾焚烧的人士认为:垃圾分类可以替代垃圾焚烧,搞垃圾分类就不用建垃圾焚烧厂,搞垃圾焚烧就是否认垃圾分类。如何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影响到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事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国外发达国家集70年的生产运行技术和经验而发展出的、能够使生活垃圾“变废为能源”的、能够解决居民生活垃圾无处堆放、垃圾围城的有效手段。但是,我们在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百姓总是有着这样的质疑:“中国连垃圾分类都做不好,怎么能做好垃圾焚烧发电?”——这种质疑暗含了这样一种思想: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发电的必要条件,“分类”做不好,就不要搞焚烧发电,否则就是污染环境。事实果真如此吗?  

“垃圾分类”的本质及第一层利用价值  

“垃圾分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我们可以把时间追溯到世界上没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时期加以研究: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总是伴随着或多或少的丢弃物产生量,当一个人抛弃这些废物后,另一个人却从中发现了其中还有一些有用的物品,又给捡了回来为已所用----这种自然而然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原始概念的“垃圾分类”。后来随着地球上人口数量的膨胀,各地产生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相应地,垃圾中能够进行重复利用的物品也越来越多,甚至许多企业发现:从生活垃圾中回收这些有用的物品,比自己直接购买原材料的成本更加便宜,经加工处理后这些物品又能变成相应的产品回转到人们的生活需求之中并为自己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国家和社会从这种行为中同时发现:废物的回收再利用过程,实际上是在减缓了地球上有限资源的过度消耗,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良好实践和行为模式,例如:  

(1)人们丢弃的纸张,经回收处理后又能生产出新的纸张,每回收一吨纸,相当于减少了约3.5吨的木材原料消耗量,这个消耗量等于避免砍伐了至少4颗生长期为20年的树木;  

(2)每回收一吨的易拉罐金属,相当于避免开采30-50吨的矿产资源;  

(3)回收塑料制品可以减缓人类对于一次能源石油的过度开采;  

(4)回收玻璃制品可以减缓人类对于石英矿的过度开采;  

(5)回收核桃壳、椰壳可以制作成性能优良的活性炭……。  

基于此,各国政府纷纷提倡:生活垃圾的处置,首先要专注于“回收利用”,发达国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机制、奖罚手段等等,从而促进了“垃圾分类”的推行和发展。所以,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垃圾分类”的本质目的是:把能够重复利用的物品分选出来,经过回收处理后优先进行循环再利用,避免地球上有限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这个本质同时揭示出:人类产生的生活垃圾,虽然是作为废弃物而被丢弃,但通过垃圾分类与回收,却可以还原生活垃圾的一部分“资源属性和资源价值”。  

可见:正是基于生活垃圾中的一部分物品具备上述描述的“资源属性”,所以,在世界上没有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之前,“垃圾分类”也是人们首要提倡并大力推行的做法。  

分类后剩余垃圾的第二层利用价值  

作为生活垃圾,当可利用物品被回收后,无论其回收的多么彻底,总是剩余大部分的、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物,其比例大概占据总量的50-80%,这些废弃物又如何处置?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填埋,这也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大多数不发达国家的传统做法。人们同时发现:填埋方式首先需要持续不断地占据一块又一块的土地(垃圾与人类在争夺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且露天填埋所产生污染环境的弊端却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方圆几公里臭气熏天、蚊蝿滋生、鼠害成灾、传播疾病、填埋场周围数百亩土地无法耕种、垃圾渗沥液渗入地下水中致使方圆五公里范围内的氨氮含量、有机物含量、大肠杆菌含量、部分重金属含量等等越来越高……  

上述填埋法所引发的环境灾难和生态灾难令人怵目惊心——难道这是人类为自身产生的生活垃圾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难道生活垃圾通过“分类回用”后所提炼出的“资源属性”以后,剩余的垃圾就再没有资源属性和资源利用价值了吗?  

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由此而生:垃圾通过焚烧能够产生热能,这些热能又转换成机械能后进而在磁场中做功,最终能够给人类带来了电能。实际数据表明:每焚烧一吨生活垃圾,大概可以产生300度以上的电能。----这项技术在国外发达国家通过70余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了各个发达国家处置生活垃圾的主要手段和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垃圾经分类回收利用后,剩余的、看似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垃圾,通过焚烧发电的方式,进而挖掘出了生活垃圾的第二层意义“能源属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后的第三层利用价值  

生活垃圾通过焚烧发电后,势必产生一些焚烧后残余物----焚烧残渣,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们发现:残渣中首先可以提炼出一部分金属用于回收利用,而剩余的残渣却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工艺全部用于制作水泥添加物、铺路基材和制砖基材----通过这种方式的回收利用,仍然可以减少人们对于传统水泥加工、铺路和制砖所用原材料石灰矿、石油、粘土矿产的过度开采(水泥来源于石灰矿,铺路沥青来源于石油,粘土砖来源于粘土矿)。由此挖掘出生活垃圾的第三层价值,这层价值在本质上等同于第一层“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资源价值”,为了区分,我们暂且定义为“剩余价值”。  

生活垃圾的无用价值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烟气,这些烟气中有一部分卤化物、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是通过化学中和反应和还原反应后转变成了无害物质;另一部分例如飞灰、重金属等物质,是通过物理吸收法和截留法将其进行收集,这部分收集到的物质叫飞灰,针对飞灰,大部分国家不做回收利用处理,而是将其固化后、达到防渗漏技术标准后,进行安全填埋----可以说,只有这部分飞灰才是生活垃圾真正无用的部分,这也是人类日常生活产生垃圾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所幸这部分飞灰仅占垃圾产生总量的5%左右,填埋占地面积大大缩小,而且由于经过了固化防渗处理,填埋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结论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生活垃圾的合理化处置,其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垃圾分类”也好,还是“焚烧发电”也好,仅仅是“生活垃圾合理化处置过程”的两个环节、两种协同作用的手段。通过这两种手段的处置,我们可以利用生活垃圾95%的总量挖掘出其中的“资源价值、能源价值和剩余价值”。  

结论:“垃圾分类”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质上是“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的两种手段”。“分类”首先提炼出了垃圾的“资源价值”;“焚烧发电”进而提炼出了垃圾的“能源价值和剩余价值”,二者的关系是互补关系,但不能说成“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发电”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把“垃圾分类”看成是“焚烧发电”的替代方式;更不能把“垃圾分类”说成是解决“垃圾围城”的有效方式;最多可以说“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合理处置”的前提条件或是充分条件。  

那么,如果“垃圾分类”做不好,会有什么后果?  

(1)“垃圾分类”做不好,最多是掩埋掉了生活垃圾的“资源价值”和循环利用价值,造成了地球上有限资源的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但并不等于说“垃圾分类做不好,就不能进行焚烧发电”。  

(2)“垃圾分类”针对“垃圾焚烧发电”影响而言,既有有利方面,也有不利方面。有利方面是:把一部分不能用于焚烧的、或是热值贡献不大的物品(金属、玻璃等)提前做了分离,不利方面是:把热值贡献较大、发电潜力较大的一部分物品(纸类等)也提前做了分离----由此可以看出,“垃圾分类”做不好,最多是增大了“垃圾焚烧发电”的工艺处理负担(例如,所有垃圾进入电厂后,如果金属、玻璃等不可燃物品过多,电厂在焚烧前会提前进行分离);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电厂的电能产生量(纸类、椰壳等的热值贡献)。  

所以,“垃圾分类”如果做不好,最多的后果是处置生活垃圾没有达到最合理的、最佳化的、源头减量的效果;而针对“垃圾焚烧发电”本身而言,其影响是比较有限的。  

倡议  

尽管“垃圾分类”针对“垃圾焚烧发电”的影响有限,但我们仍然提倡生活垃圾要做好“垃圾分类”,以优先实现其“资源属性”的循环利用价值;只有经过分类提炼后实在无用的生活垃圾,再进行“焚烧发电”处理----这样做才是一种低耗能的、资源利用合理化、充分化的最佳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垃圾分类”并不仅仅在于政府和社会的提倡和鼓励,更多在于每一位公民的自觉和主动。所幸的是:在中国,尽管“垃圾分类”做的不尽人意,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内各地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两股“捡垃圾队伍”,一股在生活小区、村庄、街道等垃圾堆放处翻捡垃圾;一股在露天垃圾填埋场翻捡垃圾。这种自发形成的捡垃圾队伍,不仅完成了垃圾分类80%以上的目标(深圳市针对生活垃圾热值检测数据表明:尽管最近30年深圳的经济水平和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较快,但其生活垃圾的热值却与30年前相差无几,这与国外的经验相悖。分析表明:中国存在的长期稳定的捡垃圾队伍已经使“垃圾分类”做的比较彻底),而且也在完成了生活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出售给回收商进行二次加工后,优先利用了一部分生活垃圾的“循环使用功能”,避免了地球上有限资源的过快消耗,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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