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偷排酸洗废水获刑 环保、司法协同共治
图为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放任酸洗废水随意排出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运局供图
◆丁媚英
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偷排酸洗废水的3名责任人因触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做出判决。
近日,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德区环运局”)交通综合楼的环保巡回法庭迎来了2017年第一宗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此案也成为2017年顺德环保、司法部门联手向环境污染犯罪宣战的第一炮。
■案情回顾
敷衍应对环保整改,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介绍,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厂长,负责管理该公司酸洗车间事务。被告人伍某、吴某则时任该公司酸洗车间员工,负责分班处理酸洗车间的废气、污水。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在工作期间放任公司酸洗车间的污水直接流到厂区与外界河涌相互连接的排水沟。
2016年10月30日,顺德区环运局对永盛公司厂区沙井及周边排水沙井内污水取样,并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CC2016103001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和总铬超标112倍、总镍超标18倍、总铜超标12.7倍;CC2016103002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203倍、总镍超标101倍、总铜超标70.3倍;C2016103006样品总锌、总铜达标,总镍、总铬监测结果不予评价;其余来样编号的总锌、总铬、总镍、总铜均达标。
事实上,早在2016年9月,顺德区环运局在一次环保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任由加入白石灰搅拌后沉淀变清的污水排出厂外的违规行为,并勒令其整改。被告人岳某只是吩咐伍某、吴某将净水池周边的沟渠用水泥封住,但没有对水满溢出的污水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而是任由污水沿沟渠直接排到下水道,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严重污染。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3名被告人做出判决。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伍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庭现场
拒做“法盲”,企业须提高用人标准加强培训
“我没有文化,对此没有什么话好说……”庭审现场,被告人岳某的一句供述令人唏嘘不已,显示出其环境意识薄弱,敷衍应对环保整改的态度,最终导致其行为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
此外,在庭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被告人伍某及吴某均表示并没有通过污水和废气处理的资质和相关技能的评审,该公司也没有对他们进行过针对环保方面的专业培训。
“企业设暗管,偷排工业废水的行为较之一般的排污行为,无论是排污方式,还是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程度,都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表示,企业是环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规避和防范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风险。
■法律普及
新司法解释出台,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预防环境违法犯罪。关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于201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为从严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据,顺德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自2013年《解释》颁布以来,顺德区人民法院共判决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33宗55人。
为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2016年12月26日,“两高”再出《解释》,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顺德区环运局局长助理凌伟峰指出,较2013年《解释》,新《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其中,将原来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增加到十八项,明确超标入刑重金属的具体范围,超过三倍、十倍的重金属范围有所不同;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
下一阶段,顺德区环运局将联合区公检法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畅通“两法”衔接机制,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工作机制
协同共治,成立环保案件专门合议庭
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得以迅速解决,得益于顺德构建协同共治的打击污染环境工作机制。
2015年2月10日,顺德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佛山市首家环保巡回法庭。经过近两年的运作,巡回法庭成了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连接点,法官通过巡回法庭更好地贴近环保工作一线,熟悉环保工作,实现审判中依法及时介入、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提升了审判质效。同时,巡回法庭也为法院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反馈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提供了顺畅的渠道,不断推进和完善法院与行政职能部门合力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格局。
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合议庭,由刑庭一副庭长、两名法官及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旨在适应当前国家环境治理战略,通过专业化审判增强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成效和警示效果,实现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
“环保案件专门合议庭是巡回法庭平台的延伸,通过专门的合议庭形成专人负责机制,更好地增强协同机制在打击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效用。”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海强介绍说。随着人民群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国家治理环境力度的加大,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比2014年以前增幅明显,案件也呈现出犯罪行为隐秘性强、调查取证难、鉴定技术标准高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
顺德区人民法院组建专门合议庭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一方面在于适用新形势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审理的要求,实现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审判质效;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专门合议庭的成立,通过传帮带的措施和审判经验的积累,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打造审判品牌,更好地为绿色顺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资料显示,自2015年以来,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主要从事金属制品行业,其中不锈钢加工企业占了近八成,污染行为主要是向河流等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在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处罚方面,顺德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梁社明认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向河流水道排放超标废水对顺德“水乡”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法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通过刑事处罚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
针对被告人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主要为实现经济目的的情节,除依法适用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外,法院将进一步强化罚金刑的适用。“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中作用较大的被告人罚金均不低于一万元,其中最高处罚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梁社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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