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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牵出跨省倾倒废物案 两大问题成论辩焦点

更新时间:2017-08-23 11:0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阅读:1649 网友评论0

余江马荃,赣东北一个绿色小镇,然而一起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彻底打破了这里的宁静。去年8月,有村民向检察机关反映有人在乡镇的山场上焚烧电子塑料垃圾,导致整个乡镇瘴气弥漫。得到线索后,余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奔赴现场,督促环保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一起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由此浮出水面。  

8月10日,余江马荃环境污染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44.3吨,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1503.32吨。同时余江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以及涉案的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讨所造成的国家损失126.5万余元。  


案件庭审现场  

雷霆出击  

检察机关发现线索提前介入  

去年8月,余江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在马荃青山村的山场上有人连续多日焚烧电子塑料垃圾,乌烟瘴气,刺鼻的气味在整个乡镇弥漫。随后,余江县检察院立刻指派检察干警奔赴焚烧现场进行查看,发现了大量疑似电子废物的焚烧残渣及未焚烧碎渣。  

“我院现场查看后发现,焚烧所在地距离附近村庄的直线距离不足百米。”余江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晓峰表示,该院迅速意识到这起焚烧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第一时间向鹰潭市检察院汇报,并按照鹰潭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莉安的指示立刻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听取专题汇报后,余江县委书记路文革高度重视,指示检察院必须“依法监督、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8月29日,余江县检察院派出侦监、民行等多名干警提前介入案件,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到焚烧垃圾现场进行察看,在附近的另一现场,又发现大量疑似电镀污泥的工业垃圾,包装袋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标签所标注的生产单位为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堆放地点为青山村委会计生干部于某泽的承包山地。  

检察机关迅速组织、督促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时采样,并协调相关部门于当天下午将电镀污泥运至龙岗工业园区进行证据固定。  

2016年9月2日,余江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余江县环保局将本案移送余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随即,余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成立“8˙29”马荃污染环境案专案组,会同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奔赴浙江等地进行侦查取证,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就此浮出水面。  

立案侦查  

逾千吨固体废物被倾倒  

立案后,贵溪的黄某强、余江的于某泽以及浙江的林某勇这三个关键犯罪嫌疑人进入侦查机关视线。2016年10月至12月,黄某强和于某泽相继落网,二人对非法倾倒垃圾以及焚烧垃圾试图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犯罪嫌疑人于某泽供述,自2015年10月开始,贵溪人黄某强和他合伙经营垃圾处置生意。在浙江人林某勇介绍下,该二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将从浙江运来的玉环县大麦屿公司生产的44.3吨电镀污泥非法倾倒在马荃镇烂泥瘠山场,并进行焚烧试图提炼金属牟利。  

据侦查,因黄某强、于某泽为焚烧电镀污泥在烂泥瘠山场上非法搭建了生产设施,并铺设了水泥路,二人总计出资了7万余元。为了赚回这笔钱,二人便商议由黄某强从外地联系垃圾运至余江县倾倒,所获利润二人平分。于是自2015年10月至案发,黄某强、于某泽从林某勇等人处运输上千余吨固体废物垃圾,随意倾倒在龙虎山高速挂线旁、马荃镇贯泉村宕口、于金泽承包的青山村的于家山场这三处地点。  

然而,就在案件查办的关键时期,林某勇在浙江因患上癌症去世,上千吨的固体废物的来源和成分成了谜团,案件查办一时陷入僵局。  

督促履职  

及时鉴定固体废物成分  

上千吨的固体废物究竟包含哪些成分?会对当地环境和百姓造成什么影响?44.3吨的电镀污泥该如何处置才能保证环境安全?  

余江县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同时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按照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环保部门及时拆除案件中44.3吨电镀污泥焚烧的生产设施,依法依规处置案件中封存的电镀污泥,并督促县环保局迅速鉴定和处理被嫌疑人非法倾倒在马荃、龙虎山高速挂线等处的上千吨的固体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环保业内人士介绍,自2016年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后,目前全国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近30家,但我省尚没有一家,因此需至外省请专业鉴定机构到事发地鉴定。  

张晓峰告诉记者:“自2015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我院积极部署生态检察工作,高擎法治利剑,守护好一方水土。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全程监督,督促环保部门履职,尽快鉴定出不明固体废物成分,全力守护好余江百姓的生活家园。”  

今年5月,余江县环保局委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批不明固体废物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后该科研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通过走访调查、资料收集、采样分析等对该案涉及的固体废物危害特性以及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污染事件现场清理以及修复进行评估。  

经鉴定,上述固体废物中含有铅、汞、镉、镍、铜、锌等重金属,且部分重金属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定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规定的相关限值,上述固体废物仓储、运输等费用仍有待进一步确定。  

与此同时,余江县环保局委托弋阳一家专业的处置危险废物公司将44.3吨电镀污泥安全处置,并与马荃镇协同组织人员对固体废物开挖、过磅,总计为1503.32吨。  

庭审现场  

两大问题成论辩焦点  

经余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以及一次追加起诉,8月10日,余江马荃环境污染公开开庭审理,余江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44.3吨,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1503.32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且属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鉴定,固体废物均为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有毒物质,每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至少达548元,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倾倒上述有毒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26.5万余元,其中包含鉴定费用18万元。遂对两名被告人以及涉案玉环县大麦屿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讨造成的国家损失126.5万余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黄某强的辩护人针对固体废物的重量以及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两大问题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追加起诉中危险废物重量不足千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为1503.32吨,是否包含了开挖泥沙等情况。  

辩护人认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不应将鉴定费用计入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对于公诉中提到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嫌疑人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检测费用,不应包含鉴定的18万元。  

对此,余江检察院公诉人童晓霞表示,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重量,在追加起诉时按照被告人黄某强的言词证据确定,那属于主观证据。追加起诉后,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进行称重,根据过磅称重台账确定了重量为1503.32吨,这样确定的重量是客观证据。对于同一问题的证明力,客观证据大于主观证据。而鉴定费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9.1.3属于应急监测费用,而应急检测费用指在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期间,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损害进行的采样、监测与检测分析活动所发生的费用,18万鉴定费用应包含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中。  

庭审现场,余江检察院公诉人对于被告人以及旁听的各界代笔开展了法庭教育,该案的教训是深刻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人人都有保护的职责。任何公民不能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获得非法利益,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截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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