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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更新时间:2018-01-10 09: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262 网友评论0

经过两年努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成了试点阶段各项任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迈入了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将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试点成果丰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方案》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自2016年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进,探索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据统计,7个省(市)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探索形成相关制度文件75项,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阶段性进展,形成了可供全国试行借鉴的经验。  

贵州省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和云南省李好纸业违法排污案,分别探索司法确认和公证适用,确保磋商协议履行。  

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印发资金管理办法,采用设立专户管理模式;贵州省采用基金管理模式,对赔偿修复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贵州省探索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关具体部门开展赔偿工作,集中解决索赔工作授权问题。  

吉林省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重点探索磋商或诉讼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和监督机制。  

湖南省探索由省政府统一印发4项配套管理制度,制度间互为支撑,有效衔接,既强化了配套措施的效力,又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改革时间表出台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入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部署,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拟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加以推进。  

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地两级改革工作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2020年底前,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改革试行工作全面总结,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  

对比可以发现,《方案》总结试点实践经验,在继承《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调整补充了部分内容。在贯彻落实《方案》过程中,要在把握好四个新规定新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纵向关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统筹规划省、市地两级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工作范围的划分,并在省级实施方案中作出统一规定;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范围开展改革工作。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复杂艰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中央各业务部门的沟通。  

其次要处理好横向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涉及多部门协调联动,各地应抓紧出台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最后要处理好与现行法律法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根据《方案》规定,由地方政府(省级、市地级)作为本行政区域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对现行环境法律不足的有益补充。实践中要注意,不能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替代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制度。  

根据工作安排,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同时,其他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司法部将尽快出台专家评审细则;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加快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规范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联络机制;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前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相关案件办理力度;深化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问题;推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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