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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水质整体改善 防治力度需加大

更新时间:2018-12-26 09:2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050 网友评论0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及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年9月-10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别赴天津、河北、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8个省(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深入到24个地市,共召开29次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并采取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相关企业、港口码头和入海河道,实地查看了135个单位和项目。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Ⅳ类和劣Ⅳ类水质海水面积由2012年的9.3万平方公里减少到2017年的5.2万平方公里。  

执法检查发现,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配套法规得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源头管控力度加大,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全国90%以上的劣Ⅴ类主要入海河流已编制“一河一策”精准治理方案。基础能力提升,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初步建成海洋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体系,初步形成“空—天—海”立体化监测预警体系。持续提升应急处置和监管能力,不断加强督察和执法监管。  

但是,执法检查也发现,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国约1/10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约42%的海岸带区域资源环境超载,部分地区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破坏退化问题较为严重,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频发,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  

1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问题突出  

检查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监管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  

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相关职能部门对入海排污口认定不一致,入海排污口监管较为混乱。海南、上海等多地上报的入海排污口数量与国家海洋督察中排查出的入海污染源数量存在较大差距,大量入海污染源未纳入监管。  

入海排污口审批把关不严,非法设置和不合理设置排污口问题比较突出。不少地方违规下放排污口审批,一些排污口设置在保护区,有的未按环评要求深海排放。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达标排放率较低。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办法未及时出台,备案程序不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较为普遍。辽宁省重点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综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标率达55%以上。  

2陆源、海上污染防治力度不够  

入海河流污染负荷较重。2017年,我国入海河流水质整体状况为中度污染,21%的入海河流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广东省珠江口海域汇聚了全省入海污染物总量的83%,练江、深圳河等入海河流均为劣Ⅴ类水质。  

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等问题在沿海地区较为普遍。近岸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较为普遍,海漂生活垃圾和岸滩堆存工业废物未得到有效处理。广西北海市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大量强碱性冶炼废渣堆填侵占滩涂约600亩,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废渣综合利用之名进行违规倾倒。  

检查发现,部分地方与港口相连的市政排污管网建设滞后,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船舶含危险化学品污染物及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不完善,岸线溢油应急清除能力和回收处置能力建设相对滞后。一些港口陆上污染物接收处置费用偏高,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追究不力,偷排超排现象较为普遍。  

海水养殖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广东省近90%的养殖用海未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数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养殖场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渔业、环保和海洋部门均未将海水养殖废水排放纳入监管范围。浙江省慈溪市海湾非法养殖1.2万亩,多年来地方政府缺少监管。  

违法采砂问题比较突出。非法盗采海砂问题比较普遍、屡禁不止。福建省近两年办结“碧海”案件595宗,其中海域违法采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570宗,占95.8%。  

3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相对滞后  

检查发现,海洋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落实不够,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严重。  

一是大规模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河北省2002年以来累计填海造地3万多公顷,空置率为68%,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15%,远低于35%的国家要求。受旅游及周边开发建设项目影响,海南省三亚湾部分岸段出现沙滩黑化和岸线侵蚀现象。  

二是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各地普遍存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划积极性不高、机构人员难以落实、经费投入缺乏保障和监督管理不严等问题。广西、江苏等地自然保护区内的非法建设问题突出。  

三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缺乏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4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现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参数采用全国统一指标限值,未充分考虑河口、近岸和远海等不同海域的水动力学、生物和化学等背景状况。地方普遍反映,现行排海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律按照排入江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无法满足海洋环境保护实际要求。  

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时明确规定在重点海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但这项制度尚处于基本方法完善阶段,未形成区域、流域和海域衔接联动的有效模式。  

检查发现,海洋监测业务体系陆海统筹不够,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及排污口、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监测点位较少,监测评价技术标准不统一,部门间监测数据可比性较差。  

我国石化、装备制造、钢铁等重化工业大多在沿海地区集中布局,结构性海洋环境风险大。山东东营附近海域作为我国的主要产油区,海域石油类浓度为渤海最高。河北省海域平均每年发生溢油3.4次,前不久福建省泉州市发生的碳九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大部分沿海地区应对重特大污染事故专项资金保障不足、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能力不强、立体监视监测体系不健全、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此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两个条例均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为30多年前制定,难以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多个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存在违法违规下放审批权等问题。各地普遍呼吁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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