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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垫资施工!

更新时间:2020-07-21 10:13 来源:基建通 作者: 阅读:1319 网友评论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很多人说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解决了,那些因垫资施工被拖欠款项的中小民企怎么办?那些被拖欠材料款的中小民企怎么办呢?

当时就说,不用着急,国家对于建筑业的改革是整个链条式/配套的,到时候跟材料商这个产业相关的政策肯定也会陆续出台的。

这不政策已经到来,详细条款见《国务院发话!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9月1日起施行!》,这个政策非常的重要,可以说是继农民工保障条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

通哥解读

我们都知道资金是企业的粮食,可近年来对中小企业款项的拖欠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尤其是建筑业领域)。据基建通律所的数据显示,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成为一大顽疾。工程垫资施工了,但是工程款迟迟得不到结算;货卖出去了、钱收不回来(或者即使收回来了,也是一堆商票,贴现成本高、蚕食了利润)等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如果延续下去,会大大打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信心。疫情当前、稳住经济基本盘,更要着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所以此次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说迫在眉睫,也正当时。

虽然早在2002年就已经颁布过《中小企业促进法》,甚至2019年9月,工信部依据上述法律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且对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规定早已有之,只不过之前的办法未规定罚则,且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而这次正式条例的发布,则不管是政策的覆盖范围、细致程度、可操作性、法律执行层面等都相对的比较到位,下面咱们一起来看下。

关于适用范围

从适用范围来看,首先,条例不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团体组织亦应参照执行;其次,条例所规定的款项支付,限于因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交易而产生的支付义务,而不包括因借款、发行债券等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第三,仅当交易中的收款权利人为中小企业时,才适用该条例,而不适用于付款义务人为中小企业。

为什么是这些范围?因为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一般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才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条例约束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行为。

就票据市场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实践中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向中小企业付款时经常使用远期商业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其实关于这点,过去中小微企业怕是没有话语权的,本质上还是大型企业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哪个中小微企业还真敢去投诉大型企业,除非后面不想合作了!而此次条例正是针对此对症下药。

关于强化预算约束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解读:实践中许多账款拖欠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缺乏财政预算保障的情况下实施采购而导致的,为此,《条例》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在无预算、超预算的情况下实施采购,强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

关于付款期限

这次付款期限非常明确,可操作空间较小,正常30日以内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这也是法律层面可操作性强的地方。当然了,这样一来,那些供应链金融业务将迎来寒冬。目前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就是做的大型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如果大型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的期限变为30天以内,还有必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吗?

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解读:当前,中小企业提供了我国80%以上的就业岗位,解决它们的困难,也是有效解决就业问题的要求。而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融资成本高、融资能力不强,如果大型企业利用规模以及市场优势挤压中小企业的空间,后果可想而知。一旦中小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也会对整个产业链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此次条例,采用一边堵一边疏的方式,一方面限制(堵)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强制使用商票,另一方面对于中小民企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开大门(疏),可谓是给了中小民企充分的重视及地位。

和垫资施工说拜拜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解读:垫资施工一直是工程行业的标签,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施工方垫资、合资等方式搞项目建设,有的甚至还要求承建企业带资参建。而很多愿意垫资施工,也是因为政府本身的信仰。在一些参建企业看来,政府是不会跑路的,于是积极带资承揽项目。而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比如领导人更换(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等导致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拖欠等连锁事件的发生。被拖欠货款和工程款后,要么通过贷款维持,要么通过诉讼索要。

禁止不正当理由拖欠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解读:条例还禁止单方面要求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该情形常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单方面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不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审计周期较长,有可能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二是审计结果有可能与招投标确定的价款或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从而导致招投标程序被虚置、合同约定不被尊重。至于合同对于审计要求事先已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此已有明确预期,并可基于该前提来商谈其他合同条款,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规定了最低逾期利率

依照合同法,付款义务人延迟支付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逾期利率可由交易当事人自由约定。然而,当交易中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时,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强迫处于弱势的一方接受较低的逾期利率。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条例对合同中关于逾期利率条款的约定作了限定,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进行交易时,所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相当于强制性的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创新之处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解读:推动法律服务层面及舆论监督层面的力量,是这次条例的创新之处。以往出于某种原因,很多法律服务机构不敢/不愿得罪某些机关从而对于中小企业案件选择性服务,而这次的政策则是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算是一次自我改革。

并且在相关高层会议上,李总理一再强调,“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所以从这,大家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在治理拖欠行为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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