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长江保护法》提高了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额度 最高为500万元
更新时间:2021-02-24 09: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刘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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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法》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的防治内容。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这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
对于长江流域最近这几年,特别是前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的转移和倾倒的问题,他表示,《长江保护法》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提出了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加强风险防控,加快危化品的搬迁改造,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他说,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
“包括刚才说的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者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是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同时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的要求,对于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损害的,还要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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