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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效展现在长江之滨

更新时间:2021-07-08 09: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894 网友评论0

以“爱我绿水青山 守护生态家园”为主题的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暨长江大保护工作展示活动,近日于江豚广场举行。作为江苏省南京首个市级生态修复基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钱锋将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的建设与规划比作写在长江之滨的一篇极具南京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论文”:既是《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生动注脚,也是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机制的有力印证。

“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工作将不再止步于简单的愈合‘伤口’,而是由底层肌理开始,通过夯实法治基础、深化执法司法衔接联动,实现贴合南京特殊性的对生态环境具有实效性、持续性、示范性的立体修复。”

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体现“南京责任”

为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2020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或企业即使倾家荡产也要赔偿。

“《办法》出台容易,但想要做出实效却不简单。”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袁建华强调。

“这是一部非常具有南京特色的《办法》。首当其冲的便是强化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标处处长吴豪介绍,“我们在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中,将涉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及损害生物多样性等行为明确列入。这与南京在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中承担责任是相呼应的。”

同时,《办法》也规定,对损害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现有法律文件规定或专家意见直接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要求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南京市栖霞区某印刷厂废显影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便是栖霞生态环境局处理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

2020年4月,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印刷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直接倾倒至洗手池,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情况符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较小”条件,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栖霞区检察院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以公开听证和磋商相结合形式,推动诉前和解,达成赔偿意愿。

办案人员表示,“这不仅是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工作简易程序的生动实践,更在此基础上探索了联动新机制。”

磋商同时邀请基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参与,听证会全程留痕、全程公开,给公众上了“生动的一课”。

另外,从程序上,《办法》明确损害赔偿程序,对赔偿案件的确认、损害程度的评估、赔偿协议的形成、生态环境的修复、赔偿资金的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对部门职责、信息公开、过程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为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以此为基础,在某印刷厂废显影液违规排放一案中,针对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栖霞区检察院、区财政局联合出台《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修复资金用到实处。

《办法》还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2020年8月,南京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是一起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在磋商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承诺额外出资80万元开展公益生态修复活动。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同时,在生态修复赔偿过程中,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书面承诺书,尝试将赔偿协议的执行情况纳入其“信用账单”,并引入属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两把锁”保障修复效果。

以上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皆以其生动的“南京”实践和广泛的示范效应被选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并提名表扬。

签订合作协议,形成执法司法“南京合力”

如果说《办法》的出台是明确责任,那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以下简称环资法庭)合作协议的签署,则代表着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创新尝试。

2021年3月3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环资法庭共同举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合作协议签署仪式。

从工作职能上看,“环资法庭是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化、专业化审理。”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伟介绍,法庭收案范围广、案件类型丰富,自2019年11月1日设立以来,已审结环境资源各类案件300余件,其中‘4·10污染环境案’开出长江排污最严罚单,严惩系列非法捕捞犯罪。

高伟表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生态环保工作中屡交“高分答卷”,双方立足各自职能开展执法司法合作,必将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环境修复工作实效。

从合作内容上看,这个合作协议不仅将执法司法衔接过程中信息共享沟通放在了第一条,对信息共享内容和机制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案件审理、执行及调查取证,诉前措施,公益诉讼以及相配套的专家机制、培训研讨都进行了细化。

“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强化联动提供了有力抓手,标志着双方在探索生态环境治理执法司法衔接路径上,迈出了新的步伐。”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沈湧认为,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建立联动格局的高起点。

更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协议在探索多样化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方面做了进一步延伸。

比如,明确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以此为平台,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补偿等其他替代修复方式。

袁建华说,这项协议是市生态环境局与法院系统建立有效联动机制的“桥梁”,通过这座“合作之桥”双方可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化解行政诉讼争议,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有效衔接,探索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活动。”

为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修复与赔偿的“南京样本”

2021年5月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名单的通知》,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被授予市级生态修复基地,并作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共建基地。

该基地地处雨花经济开发区秦淮新河以南,板桥河以北、滨江大道以西,濒临长江,占地面积约1500亩。该片区不仅兼具成片的湿地和森林,更常常能见到“长江微笑天使”——江豚的身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天然“良港”,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保护价值。

6月8日,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在这里举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就建立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事宜签订三方战略协议。

相关负责人表示,基层治理第三方的加入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基层综合治理的职能衔接,有效推动了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真正将新发展理念践行在了母亲河畔。

“雨花经济开发区需要负责基地及相关水域的日常监管,提供各类线索,为市生态环境局和法院提供各类活动的场地和支持,在替代性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好保障工作并联合开展宣传教育。”开发区负责人这样阐释自己对修复基地的理解:“所以,这个基地的建设不仅标志着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落地,更是自下而上,为改革提供时空支撑和案例支持,为全市甚至全省提供环境修复与赔偿、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构建的‘南京样本’。”

据了解,未来几年内,为突出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环境法制宣传”的定位,这里将更具针对性地高标准建设“三基地、一中心”,即“碳汇林基地”、“本土物种生态修复基地”、“增殖放流基地”、“法制科普宣传中心”。

通过种植高碳汇能力树种,在公园内补充放养、种植本地物种、植物、昆虫,增殖放生本土鱼种,面向广大群众进行环境法制宣传、生态与江豚保护宣传,综合打造长江之滨的生态“伊甸园”。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司法、行政、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联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效写在长江之滨说起来其实并不复杂,根植于南京基层‘土壤’、服务于基层、依靠于基层,钻得更深、贴得更近。”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钱锋总结到:“这就是‘南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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