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适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宣判
“法院通过依法判决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严厉打击该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绝不是一句空话,切实维护了辖区内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在看到宣判结果后,浙江省人大代表徐永丽告诉记者。
7月29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陈某聪等11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已达成调解协议,11名被告人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158.76万元。
这是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对污染环境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半夜倾倒的污泥从哪里来?
2020年4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在“零点专项巡查行动”走访过程中,接到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相关负责人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利用填埋场半夜无人值守之时,将污泥吨袋倾倒在场内,并扎破外包装将污泥混入垃圾堆。
2020年4月22日,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污泥成分中锌含量为74908 mg/kg、镍含量为30800mg/kg、铬含量为24891 mg/kg,恶意倾倒行为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不法分子已涉嫌构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罪。
青田分局立即启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迅速开展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核查。
联合调查组多次赶赴台州开展调查取证,基本掌握了案件的脉络。台州数家产废单位为节省处置成本,由中间人安排“一条龙”服务,先伪造转运清单,利用运输工具将危废运往外地,再由当地人带路、接应,最后将这些危废丢弃或倾倒在事先踩点过的隐蔽场所。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确认了在青田倾倒点位两处,涉案人员11名,发现温州永嘉等地的倾倒危废线索,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损害数额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聪、王某兵分别为台州市烽森电镀厂和台州市恒辉电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聪、王某兵多次将各自企业的电镀污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开环保五联单的方式,私下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处置。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负责电镀污泥的运输。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超等人负责驾驶,在两企业环保、电镀污泥管理人员即被告人丰某国、谭某成安排下,将电镀污泥过磅并非法运出厂区。
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林某芬负责电镀污泥的倾倒处置,林某芬又交由林某望等3人在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下电镀污泥并填埋,共计325.87吨,其中从台州市烽森电镀厂运出电镀污泥203.65吨,从台州市恒辉电镀有限公司运出电镀污泥122.22吨。上述非法倾倒的污泥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鉴定评估,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核算,倾倒至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分别为85.512万元、19.689万元,鉴定评估费用为22万元,共计127.201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11名被告人共同赔偿158.76万元,其中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31.5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主犯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全部适用禁止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聪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马某、陈某聪、林某芬、王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该4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或自首、出资对污染现场应急处置或预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从轻量刑情节,法院均予从轻处罚,但该案跨市域倾倒危险废物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依法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等7人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或自首、预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从轻量刑情节,法院均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马某、陈某聪、林某芬、王某兵4名主犯分别判处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他7名从犯判处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对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该案11人跨市域倾倒危险废物,社会影响恶劣,我们顶住压力,共同攥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法治拳头,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现法院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的判决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向社会公众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青田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一如既往地贯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主动作为,保护绿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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