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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构建

更新时间:2021-08-30 10:34 来源:长三角生态环境律师团队 作者: 赵光 阅读:3296 网友评论0

[摘要]:气候变化问题事关人类命运,如何在国际协作的框架内逐步抵御、解决其带来的种种问题,需要各国长期密切的合作。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限期”和“限量”的原则性规定;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首倡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各国共同协作、共担责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明了路向。虽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如何分担责任、履行义务方面存在着尖锐矛盾,但可以肯定的是,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会前后,各主要国家都宣布了到2020年各自的减排目标或行动纲要,表现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强烈意愿。

需要肯定的是,国际社会经过复杂、漫长的努力,达成了一些多边法律框架协议,并且由此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需要借鉴这些成熟经验和做法,结合自身情况、总结国内已有的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数据,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构建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压力,欧美一些国家在近几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和区域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力图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碳减排,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印度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其市场潜能无疑是巨大的,构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必将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产生深远影响。

后京都时代的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实现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市场机制,也是把握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全球产业竞争力的重大机遇,同时也是参与并重构国际金融格局的巨大挑战。因此,探寻适应我国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及早建立配额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8年提出的“外部论”(指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者其他部门造成了影响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和英国经济学家科斯(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产权论(通过明确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用一定手段将其分配,并在分配的基础上允许对其进行交易,从而促进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当时,戴尔斯给出了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方案。随后,在解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减排问题中,也应用了排放权交易手段。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

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挑战,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6月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控制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资本支持,让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了《京都议定书》(KP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要求30多个附件一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至2012年间,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减>5.2%。

在得到占发达国家1990年CO2排放总量55%以上的缔约发达国家批准后,《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了一个实质性减排温室气体的阶段,人类发展史上首次具有了一个用以限制人类活动对地球系统的碳循环和气候变化的干扰国际法律框架。减少碳排放也由此成为缔约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

《议定书》设计的三个灵活机制,即“排放交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议定书》设计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一个长期行动框架。其初衷是为了各国可以采用最小成本且有效的方式来削减碳的排放,同时各国可以运用这些机制相互协作以履行减排的承诺。重要的是,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来获取减排信用,并从2000年开始到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执行。

它既可以使发达国家降低减排的成本,同时又使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获得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积极参与项目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据估计中国可以提供全球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此外,碳交易市场也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的市场之一。

2005年,伴随着《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基于碳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据世界银行2009年公布的报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规模扩张至1263亿美元。据韩国KBS电视台2012年10月24日报道,金融投资业界、世界银行等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1760亿美元,与2005年正式引入碳排放交易制度时的108亿美元相比,6年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增长了15倍以上。目前,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由欧盟主导。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1480亿美元,占全球的84%。

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构成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交易量。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状况可以用下面这个图表来体现:

注:(1)包括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协议(RGGI)、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

(2)包括马来西亚、印尼、梵蒂冈、泰国、巴西、墨西哥、智利、韩国、朝鲜、伊朗。(截止2013年1月已注册CDM项目)

综合上述表格,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配额交易市场,包括基于配额交易市场和基于项目交易市场,其前提是交易者必须完成量化减排指标;另一类是自愿交易市场,例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VETS)。配额市场的基础是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即采用区域性的“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允许企业把所属的减排配额的消费余额进入市场交易;项目市场的基础是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即项目合作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以冲抵企业的减排额度并进入市场交易。进入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企业和机构一般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或出于品牌建设和未来发展的目的,这些企业和机构大多来自没有签署《议定书》的发达国家。

其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并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区域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份额——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份额。否则,企业将会被征收高额碳税。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欧盟对此采用了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样,欧盟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到各成员国的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虽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或联合执行(JointImplementation,JI)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或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此外,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

英国是欧洲比较早关注气候变化并制定相关政策的国家,于2000年发布了其“气候变化计划”(CCP),提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既定目标的一揽子工程,其中就包括了排放权交易机制。英国排放交易体系(The 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UKETS)始建于2002年3月,是世界上第一个广泛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它的实施对EUETS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宝贵经验。UKETS的运作方式包括配额交易与信用额度交易两种模式。配额模式拟定一个绝对减量指标,然后指定每个企业的排放配额。信用额度模式则由参与者以其他提升能源效率或减量专案计划提出其相对减量目标所产生的额外减量。

北美减排交易:在运作地方性行动基础上健全碳交易体系。包括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西部气候倡议(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中西部温室气体减排协议(The 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Accord ,MGGA)。

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该计划由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沿岸中部地区的10个州联合发起,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温室气体排放。RGGI是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总量限制交易的碳减排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通过限制电力行业排放总量,在2008年至2018年的10年内实现减排10% 。与EUETS相比不同的是,该体系在一开始就决定通过拍卖分配较大比例的配额。RGGI各州通过拍卖排放配额获得资金,并投资于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仅在2008年9月至2008年结束的几个月,交易的配额就有约65mtCO2e,而2009年全年的交易量则超过200mtCO2e。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性质的气候交易机构,也是全球第一个实施自愿参与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量限制交易计划(Voluntary Cap-and-Trade)的交易机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目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03-2006年间将六种温室气体每年减排1%(在1998-2001年的水平上),第二阶段在2007-2010年间将六种温室气体减排6%。

西部气候倡议(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该组织始建于2007年2月,由美国西部7个州和加拿大的4个省组成,以基于市场的限额交易系统为中心,通过认证、定价、执行等综合方式减少该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WCI提出的共同目标是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05年水平减少15%。

中西部温室气体减排协议(The 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Accord ,MGGA)。美国有6个州签署该协议。协议提出的目标是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当前水平减少60%到80%。

澳大利亚排放贸易体系。澳大利亚没有加入《议定书》,但是也建立了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并将澳元作为国际碳结算货币推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是全球最早强制实施的减排计划之一。2003年1月1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启动了为期10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该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机制相类似,但参加减排体系的公司仅限于电力零售商和大的电力企业。为了保证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澳大利亚西南威尔士州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企业的CO2排放量每超标1个碳信用配额将被处以11.5澳元的罚款。

排放体系所有的活动由新南威尔士独立价格和管理法庭(IPART)监督,作为监督机构,IPART评估减排计划对可行的计划进行授权、颁发证书,并监督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同时也管理温室气体注册—记录减排计划的而注册及证书的颁发。

面对欧美不断壮大和扩张的交易体系,包括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都相继采取了贸易性的减排计划以应对,印度更是推出了两个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s)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s期货,提高了印度国际碳交易份额。

三、中国正在努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一)关于全国自愿碳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关于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三部关联法律,分别是:《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缺少一部《排放权交易法》。自2009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就启动了国家自愿碳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2年6月13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规范的是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保证自愿减排市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性。相关交易活动是基于项目级的自愿减排交易,交易的需求主要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或为将来应对强制性碳交易做准备。全国自愿交易试点将建设和实践国家级碳市场的完整交易框架,包括交易流程框架,监管框架和技术支撑体系,并同时培育了市场参与方,为建立全国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二)关于地方碳交易试点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相关碳交易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正在酝酿和准备过程中,这些地方碳交易试点方案的设计将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完成。总体上,相关方案设计主要涉及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两大内容。

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当天,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完成协议交易5笔,成交量4.5万吨,交易额125万元。2013年12月19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市,当天共完成7笔交易,成交120029吨碳排放配额。2013年也由此被称为国内碳交易元年。2014年4月2日,湖北碳市场正式启动,成为国内第六个开市的试点。同时,湖北市场配额总量超过3亿吨,开市后成为世界第三大碳市场。在7个碳交易试点中,湖北市场虽然启动较迟,但具有产业重型化、高排放企业多、省内发展水平差异大等特点,具有其独特的代表性。而在碳市场制度设计上,湖北也在配额注销、价格发现机制、CCER抵消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创新。2014年6月3日,重庆市发改委下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该市将对配额实行总量控制,2015年前配额实行免费分配。重庆成国内最后一个启动碳交易试点的城市。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但对于如何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路径。为建立更大范围的跨区域或全国性交易市场,国家应加强法律支持及出台配套政策,尽快完善碳排放交易的顶层设计。据《易碳家》了解到,国家2014年将提出新的全国碳排放管理办法并制定国家碳排放总量和交易总量的初步方案。今后,碳排放和交易配额将实行自上而下进行分配,由国家出面分配配额,统一标准,建立跨区域的市场。这就需要在2014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运行中总结经验,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标准、宏观目标等方面发布一些政策。而更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比如市场交易准则、交易规范等,还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与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与发布。现在需要研究设定全国的碳排放总量,同时研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总量控制基础上确定全国的碳交易总量。这一体系一旦建立,将有望让全国的碳金融真正流动起来。

四、构建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碳排放权市场分为三个层次:项目化市场、商品化市场、金融化市场。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停留在最低层次的项目化市场阶段,提供原始的CERs和自愿减排市场上的项目交易。而在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市场效率的商品化市场和金融化市场层面上起步较晚。在现阶段,我国构建全国范围的总量控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在不断探索,因此应该首先在自愿减排市场上建立“自愿加入,在“强制减排”的配额型市场进行实验。

首先,政府在建立碳交易市场中应当具有创新意识。

1、加大政策引导企业和机构参与自愿减排市场。政府对于参与自愿减排的排放主体,可以通过对其实行补贴、税收优惠、保护性价格即低息贷款等各种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手段来降低其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通过利益杠杆使得更多符合条件的排放实体能够也愿意加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中。

2、大力发展自愿减排市场的金融服务。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充分条件是金融组织的广泛介入。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其他的碳金融服务组织如碳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碳经纪公司等缺乏成立的动机。目前国内只有浦发、民生、兴业等7家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开始试水碳金融,并开发出8种融资模式。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也开始关注个人环保类的产品。低碳、绿色零碳等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了减碳渠道。银行业自身还积极践行低碳理念,提倡绿色办公,充分利用自己的办公信息网络资源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这些都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同时,要积极推动开发碳金融的衍生品。随着碳交易的不断成熟,以及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发展经验之后,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应该积极推动衍生品的创新,丰富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规模。目前国际上的衍生品市场上的主要产品为 EUA和 CER的期货和期权、远期、互换等交易产品。

3、关键要突破制度设计难题,建立配额型自愿减排市场。国内的七家试点省市目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之中,各家在制度设计、减排总量确定标准、参与主体资格以及交易规则上不尽相同,对区域间的交易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只有在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中,才能实现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资源的不断整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减排总量确定方法上,自愿参与主体的资格标准以及交易规则上加快突破进度。

其次,政府应当从战略高度上,制定并构建自己的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发展围绕碳市场的基础产业,建立相关人才储备,提高我国在碳交易领域议价的话语权。

1、建立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依据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兼顾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双重需要,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低碳认证制度,进而积极影响低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国家利益,有利于科学制定和落实我国的碳排放指标,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在此前的国际碳交易中,项目认定、减排流程、核算方法等标准都由买家制定,卖家只能被牵着鼻子走。现实情况是,买卖俩家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构成,一个由买家单方面制定的游戏规则,是不可能带来对买卖双方都公平的碳交易的。中国、印度等一级碳交易市场达成的每一笔交易,价格都比在欧洲的二级交易低一半以上。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定的“熊猫标准”,是中国参与制定的首个自愿减排标准,它标志着中国开始在全球碳交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熊猫标准”,尽管只是一个自愿减排标准,但它将是中国在全球碳交易领域中争夺话语权、继而争夺定价权的开始。但在规定方法学方面,尤其是碳含量测定的方法学上,面临众多的专业机构的竞争。不同的行业,边界界定不同,基础原料不同,数据收集不同,碳含量是一个复杂的测算过程,但它是很多标准的基础,因此国家应主导对基础原料做一个统一的标准。

3、大力促进围绕碳市场的基础产业链的形成。建立“低碳”为主导的技术创新型企业,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中的竞争力。在碳交易先行国家,大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减排目标,采取各种技术措施让单位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这也是我们的政府要优先考虑的事情。另外,在市场机制层面上,要采取措施鼓励低碳生产。比如在政府采购链当中要求把产品碳标识作为购买的先决条件之一。通过这种方式对整个产业链产生影响,使得采取低碳生产方式的企业的竞争力得到加强。

要打造一条新的低碳企业产业链。过去产业链一直是向资源型企业倾斜。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今后产业链会向掌握低碳经济核心技术的环节和链条倾斜。因此,低碳经济就意味着要对现有产业制度进行创新,其核心在于改善现有高碳经济条件下产业制度“高碳产业链条”和“高碳产业结构”,使之形成低碳企业产业链。要缩短能源、汽车、钢铁、交通、化工、建材等高碳产业所引申出来的产业链条,把这些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低碳化”(或降低其创造的单位GDP的碳强度),这应当成为现有产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还要调整高碳产业结构,逐步降低高碳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进产业和产品向利润曲线两端延伸:即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最终使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逐步趋向低碳经济的标准。

4、建立碳交易人才储备。要确保碳排放交易体系能够建立起来、运转起来,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队伍。目前国内真正从事碳方面的金融人才不是很多,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专职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人才的培育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以水电、风电等新能源企业为代表的业主单位缺乏外语专业人才,导致到国际市场寻找买家的沟通渠道不畅通;由于人才的缺乏导致对CDM规则的误用或者滥用,项目被否定比例较高。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缺乏对CDM相关知识及政策法规的知识积累,投资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严重欠缺;三是导致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定价上没有话语权。国务院提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国际谈判专业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一要开拓创新,重视人才。需要全力优化人才环境,以“唯才是举,求贤若渴”的气魄、胆识和创新的人才观指导工作,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业优先、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建立完善的人才库,吸纳各类人才。同时,我们强调人才库的资料不是简单的综合储存,而是要对每个人进行评估分析。

二要将碳金融相关职业纳入人保部等多部委编制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甚至进入国家职业资格的全国统一鉴定体系。

三是要建立碳人才培养路径。对中国低碳人才体系建设进行全面评估,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培训计划;制定相应政策与标准,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完善的人才培训网络,充分利用各类专业机构的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培养各类低碳人才;针对未来碳交易市场的关键领域和重点岗位组织、实施相应资质评定制度。

第三,以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基础,构建成熟有序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设计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是配额市场是否能够成功运行的关键。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设计配额市场时,建立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且还要考虑这一全新的机制与本国原有制度的相容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性。

2、推动碳排放权二级市场的发展,建立全国性碳交易体系。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创造了碳排放权配额这一虚拟产品并以行政的力量加以推行,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的一级市场也就形成了。但是真正实现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放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的途径是建立二级市场。实现排放企业之间的交易,金融机构和个人、企业投资者参与排放权产品的开发、投资;也可以是自愿减排,促进碳信用的流动性和效率。只有二级市场建立起来,才能改变有场无市的情况,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碳排放权市场体系也就不能真正的形成。

第四,要尽快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保证信息通畅,为碳市场的交易提供有力保障。

1、目前,中国在节能减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法律规范缺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发展低碳经济仍然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加快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法律法规。而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执行困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修正。因此国家应加快制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项法律法规、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根据本国基本国情建立一套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具体的,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低碳标准和交易制度,明确碳减排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国内区域碳排放补偿机制,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外类似市场的对接机制等。其次,各试点省市应出台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重点就低碳经济发展进行地区规划,建立具体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要明确企业未承担减排责任时的处罚标准。

2、建立低碳财税政策体系。我国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节能减排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与紧迫,但尚无完整的低碳财税政策体系。在税收调控工具如碳税、硫税、能源税等能够使环境成本内化的税种,在我国基本上仍属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尤其是低碳财税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国债投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政府可以相应地降低市场主体在能效投资、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成本支出,达到鼓励全社会主动减排的目的;建立与能源消费有关的各种税费征收措施,以增加市场主体的能源使用成本,进而约束市场主体的能耗行为。

第五,建立企业碳减排社会信用体系。碳减排作为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理应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议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平台,由企业碳减排履约监管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履约记录,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于未能完成减排目标、又没有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排放配额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对其进行信贷支持;对开展自愿减排的企业,则将此记录作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体现,对其开发的节能减排项目或其他一般性贷款,均可以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毅刚:《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

[2]袁杜鹃、朱伟国:《碳金融: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

[3]莫大喜、王苏生、常凯:《碳金融市场与政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

[4]王广起、张德升、吕贵兴、陈磊:《排污权交易应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5]陈波:《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设计原理与实践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

[6]中国碳排放研究会:《全球“碳战争”》,互联网作者,2014年3月13日。

[7]胡炜:《法哲学视角下碳排放交易制度》,人民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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