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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黄(汾)河流域“清废行动”典型案例(7起)

更新时间:2022-09-05 14:59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493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推动黄河、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山西省于2022年5月至12月组织开展黄河干流段、汾河沿岸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工作(简称“清废行动”)。

“清废行动”开展以来,吕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借助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区域内黄河干流段、汾河沿岸及其主要支流固体废物倾倒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深入挖掘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效改善了黄河、汾河沿线吕梁段水环境质量。2022年上半年,黄河、汾河流域吕梁市15个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在全国339个城市中改善幅度位居第一。

为加强警示教育,引导企业主动守法经营,现将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7件擅自排放废水、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倾倒废渣废料等影响黄河、汾河水质安全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其中,涉刑事犯罪案件2起,涉行政拘留案件5起。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做法,拓宽黄河、汾河流域“清废行动”环境违法线索渠道,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1

文水县西城乡杭城村某加工点违法排放生产废水案(涉刑事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下简称“文水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汾河支流文峪河排查时发现,文水县西城乡杭城村有一非法防水材料加工点,该加工点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长20米宽10米),建有离心机1台、搅拌池和塑料池各一个,从事加工防水材料,原料为白色粒状固体物品(甲基硅酸),成品为甲基硅酸钠。经查,该加工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院内下水管道直接排入农村污水管网。经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加工点外排废液为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该加工点涉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灌注等排放有毒物质,2022年6月20日,文水分局依法移送文水县公安机关。6月30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田某某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现该案侦查完毕,已移交至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

【启示意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文水分局执法人员准确把握非法加工点的生产环节,根据工作经验第一时间对案件性质作出预判,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的同时,有方向性的进行调查取证,为案件后续的行刑衔接做好准备,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2

方山县某加工厂非法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案(涉刑事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以下简称“方山分局”)在北川河(黄河、汾河二级支流)沿岸排查时发现,峪口镇新庄村有一从事非法铝冶炼加工厂。方山分局第一时间与方山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系,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厂区露天堆存大量生产原料(铝渣),厂内建有给料机、球磨机、滚筒筛、熔炼炉2台、铝锭模具等生产设施,厂区北侧土坑内发现倾倒不明废渣约35.05吨。经查,该厂自2022年6月2日开始非法收购200多吨铝渣用于冶炼加工铝锭,并将产生的废渣倾倒在厂区北侧土坑内就地填埋。6月28日,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显示,土坑内倾倒的废弃渣为危险废物,属浸出毒性氟化物(废物类别HW48,废物代码900-000-34)。

【查处情况】针对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对其生产设施、生产物料及场地予以查封,并联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取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加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刑事犯罪,2022年7月4日,方山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2人,取保候审1人,案件仍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加工场(点)属于监管“盲区”和“死角”,受利益驱使,企业主为了逃避监管、节约成本,将危险废物就地掩埋或填坑处理,场所隐蔽,不易发现。方山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有效遏制了非法生产、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3

文水县肖某强非法倾倒不明液体污染环境案(涉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7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下简称“文水分局”)执法人员在汾河支流文峪河排查时发现,刘胡兰镇大象村村北废弃退水渠内倾倒有不明液体,气味刺鼻,颜色发黄。经过文水分局执法人员三昼夜轮流蹲守,21日晚9时,发现一辆洒水车停靠在该退水渠旁再次准备倾倒,执法人员随即将该车辆暂扣。

经查,洒水车车主肖某强,系刘胡兰镇大象村村民。肖某强分别于3月15、16日驾驶此车辆在该退水渠内倾倒甲醇(约2吨),21日晚准备再次倾倒时被文水分局查获。该洒水车拉运的甲醇来源为肖某强2021年销往石家庄的货品,因货品不合格,肖某强非法将甲醇倾倒至该废弃退水渠内。文水分局随即委托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倾倒案中涉及的物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退水渠内黄色液态物属于含有毒性物质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06)。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肖某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针对来源不明的液体废物,文水分局蹲点坚守,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积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为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提供了技术支撑。

案例4

临县刘某某非法排放制沙废水案(涉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以下简称“临县分局”)在对境内湫水河(黄河一级支流)两岸固体废物倾倒排查中发现,临县大禹乡岐道村西沟桥东南侧有一制沙点无任何环保设施,非法生产,厂区内露天堆放约100吨物料,制沙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至湫水河内,对湫水河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报当地政府对该制沙点予以取缔,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临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应当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临县分局在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的同时,强化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依法取缔“三无”制沙点,为我省开展黄河、汾河沿岸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5

汾阳市某分选水洗铝矾土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涉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2022年3月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以下简称“汾阳分局”)在对汾河支流文峪河、磁窑河沿岸固体废物排查时发现,汾阳市某分选水洗铝矾土点(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厂区内露天堆放原料约6000吨,成品约800吨,厂区东南角(占地面积约10米×40米)和西侧(占地面积约30米×10米)土坑内堆放大量铝矾土洗选泥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汾阳分局于2022年3月8日依法立案,同时报当地政府对该厂进行了取缔,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汾阳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张某平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入更具威慑力的人身自由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了适用行政拘留的6种违法行为。汾阳分局在“清废行动”中,加大对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案件线索摸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惩治一人、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从而及早排除危害汾河水质安全的污染隐患。

案例6

吕梁市临县高某壮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排放养殖废水案(涉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以下简称“临县分局”)在对境内湫水河(黄河一级支流)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时发现,碛口镇冯家会村临县高某壮养殖专业合作社擅自将养殖废水(约15吨)直接排入湫水河内,对湫水河水质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临县分局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临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畜禽养殖行业涉及民生问题,临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以帮扶指导督促整改为主,但是对偷排、偷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此案的办理对当地畜禽养殖行业形成较大震慑,打击一户,警醒一片,有力推动各养殖场业主主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引导全社会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守护母亲河安澜。

案例7

兴县史某等涉嫌非法收集、转移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涉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以下简称“兴县分局”)接到“在兴县高速东口附近发现晋JA6XXX解放牌厢货车内拉运废机油,数量、来源等情况不明”的举报线索后,立即与兴县公安局食药环监管大队第一时间赶赴兴县高速东口将该车拦截,现场查获史某、史某昌非法收购废矿物油10桶(约2吨)。经查,史某、史某昌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吕梁市各县流窜非法收购废矿物油。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兴县分局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5日,兴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人员史某、史某昌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拓展环境问题线索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兴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环境问题线索,迅速出击,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协同行动、固定证据,及时查处一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废矿物油的环境违法案件,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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