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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VOCs燃烧装置的废气折算是否针对所有污染物?

更新时间:2022-10-19 11:02 来源:科普环保 作者: 阅读:394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1.咨询:《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4.1.3规定,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37822的规定。请问排放浓度的折算是只针对非甲烷总烃,还是指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的所有污染物?

回复:根据《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37822的规定,所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能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咨询:我公司正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审批流程等问题,目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能否通过验收?如果专家们同意验收通过,是否可行?

回复: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第五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因此,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排污,更不能通过验收。

3.违规通过验收,无证排污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3.污染源视频监控中录像机数量要求?

咨询: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联网工作计划》的通知》,我公司需在5个排口及站房共安装10个监控摄像头。公司计划通过1个录像机将10个监控数据传输到平台上,是否可以?还是录像机需要按照排口配置,一个排口使用1台录像机?

回复: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企业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监控设备,视频录像机能够满足稳定联网及录像存储要求即可,不需要每个排口安装一台视频录像机。

4.VOCs在线监测设备要求?

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对监测设备有要求吗?是采用FID还是PIG形式?对于VOC排放很小的危废库废气在线采用什么方式?

回复:1.关于监测设备的要求。《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的要求,包括:产品适用性检测的要求、产品信息登记备案的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等。

2.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目前固定污染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您咨询的为化工企业,应当以非甲烷总烃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的要求选用合适的监测设备。DB32/3944-2020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因此,在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器时需要按照标准选用FID方法的仪器。

3.关于VOCs排放较小的废气在线监测方法。低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其在线监测仪器的方法及设备要求与高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的要求相同,具体选用仪器时,需要根据实际排放浓度情况选择合适量程范围的仪器。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频次是怎样规定的?

咨询:请问现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频次是怎样规定的?

办理回复: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方式。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CODCr、NH3-N、TP、TN、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分钟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如果企业设置的采样方式不符合最新要求,应立即添置、更新采样设备和监测仪器,以满足现行有效的技术指南要求。否则,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进行查处。

6.验收时颗粒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咨询: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66),在验收中,该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是执行原环评提出的标准,还是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回复:《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第四条规定:“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因此,验收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7.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验收疑问?

咨询:《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中9.4.1章节规定“非甲烷总烃技术指标验收包括分析周期、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第8章的相关要求”。1.验收是否严格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漂移检测需要至少7天,是等7天漂移检测结束后进行准确度验收;还是边做漂移边做准确度验收。2.验收时,前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可否继续开展其余项目验收。3.漂移检测时,要求结果符合标准,是指7天每天的结果还是7天的均值。4.准确度验收,要求结果符合标准,是3天每天的结果、3天结果的均值还是3天至少27组数据的结果?

回复:1.《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8.4规定:开展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8.6.1规定:“当其他参数通过性能要求后,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可进行准确度检测”。因此,必须当7天漂移检测结束后,才能开展准确度检测,不可以边做漂移边做准确度验收,避免造成对仪器零点和量程准确性的影响。

2.《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9.4.1规定了验收检测相关具体内容,及技术指标要求。任何一项技术指标验收不符合要求,即为验收不合格。前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也可以继续开展其余项目验收检测,以便对其他指标性能进行初步了解,但其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可作为最终结论依据。

3.进行漂移检测时,《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要求结果符合标准规定,但没有明确是指“7天每天的结果”还是“7天的均值”,国家相关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要求“全部24h零点漂移值和24h量程漂移均应符合标准要求”。根据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依据DB32/3944-2020开展漂移检测时,每天的结果都需要符合标准要求。

4.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8.6.3关于“每天至少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准确度计算”的规定,需要对每天的数据准确度进行计算,每天的结果都需符合标准要求。

8.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备用仪器如何使用?

咨询:如果企业因在线设备无法正常恢复运行需要更换备机,备机是否应在校准比对通过的前提下先安装、联网,然后再组织验收、完善手续并同时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还是必须先对备机组织验收通过后才能安装、联网?按照HJ354-2019标准,备机没法达到试运行一个月再组织验收的标准。

回复: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的使用是在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的应急手段,如决定使用备用仪器作为主自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需先根据HJ353-2019、HJ75-2017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设备运行稳定后依据HJ354-2019、HJ75-2017要求组织验收,设备验收后采集、传输的数据视为有效数据。

9.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问题?

咨询:根据《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对于化工企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为VOCs重点管控企业,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无论主要排口还是一般排口,都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还是只要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主要排口安装?

回复:《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确定为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方案》要求“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没有明确安装对象是“主要排放口”还是“一般排放口”,原则上,凡是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的排口均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或者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要求执行。

10.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是否要按照地标的50%严格执行?

咨询:江苏地方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未对“排气筒高度应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否则按照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作出规定,但是国家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这个要求,基于地标要严于国标,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是否要按照地标的50%严格执行?

回复:江苏地方环境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排放速率未区分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排放速率根据国家《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3840-91)(排放系数中,排气筒按15m高度、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按1.0取值),并参考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折算排放速率从严考虑后确定,总体上严于国家的标准。对排气筒高度未达到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的情况,建议加高排气筒高度,否则应按照国家标准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的50%和地方标准对应的排放速率这两个数值中较为严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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