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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用部分生化池 巴中桑德水务被处罚19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3-04-25 15:23 来源:恩阳区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610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公开了一起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罚决定书!

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罚决定书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境罚〔2023〕E1号

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维的巴中市恩阳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5万吨,共建有4个生化池。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12日,该厂只运行了1号、4号生化池,2号、3号生化池未运行,每日污水处理量仅5000方左右,导致输送至该厂的城市生活污水未全部提升处理,大量污水从该厂上游100米处的污水主管网检查井直排入恩阳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运行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E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3〕E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195600元(大写:壹拾玖万伍仟陆佰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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