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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曝光一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涉气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5-05 10:56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236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今年以来,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牢牢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1-3月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122件,坚决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现曝光一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涉气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畜牧公司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制度案

该公司主要从事奶牛饲养项目生产,目前存栏奶牛约360头,为畜禽规模养殖。2022年12月15日,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奶牛饲养项目配套建设的沼气包已拆除,奶牛养殖产生的部分粪污现露天贮存于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的沼液池。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的沼液池,处罚款叁万零壹佰陆拾元整(¥30160)。

兴化是农业大市,畜禽养殖企业较多,对该企业的查处,能够很好地震慑同类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案例二:戴某中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2年12月14日,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戴某中和徐某杰、蔡某忠、缪某权(环保事宜约定戴某中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租用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生物质发电项目生产,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针对戴某中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戴某中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

本案反映了部分生产经营者环保意识淡薄,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普法工作,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

案例三:泰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3月9日晚9点,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海陵一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硫化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经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投料—混炼—开炼—冷却—冲片—硫化—裁剪—装配—出库。该公司自查评估报告指出“硫化废气经1套集气罩+活性炭+15m排气筒装置处理后排放”,该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硫化生产线予以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30000)。

本案中,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省成本开支,在夜间生产时,管理松懈,工人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按照环评及自主验收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强夜间执法检查,对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有力有效打击夜间偷排行为。

案例四: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案

2023年3月14日至15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泰州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某塑业有限公司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东侧(1#)锅炉排气口废气中颗粒物超标0.5倍,氮氧化物超标0.9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叁拾玖万元(¥390000)。

本案中,企业环境管理意识不强,对废气治理重视度不够,超标排放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企业超标排污行为,促进企业重视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案例五:某港务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3年3月29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港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江堤东侧堆场内堆放有砂石、石粉等物料,在专用煤库北侧空地,有约3万吨的石粉未覆盖,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石粉主要污染物是粉尘。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两万四仟四百元(¥24400)。

本案中,企业对扬尘粉尘治理重视度不够,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近年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一直狠抓扬尘治理不放松,督促企业、建筑工地等落实好主体责任,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案例六:某索具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3年3月2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港一局执法人员对某索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中贮存有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废,根据环评批复,危废仓库废气收集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拾万元(¥100000)。

本案中,企业认为危废仓库的废气治理设施不开也没有问题,未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落实污染防治责任。今年我市将推行“一次性”查清工作,将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为核心,开展一体化检查,帮助企业落实各项环保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按照生态环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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