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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停业整顿!

更新时间:2023-09-26 10:15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262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在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并开展采样的情况下,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依据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伪造了监测数据,被处停业整顿,并罚款10万元。

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戴启林,被处罚款3.6万元。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5号

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法定代表人刘**,地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30日,7月19日、21日、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时,你单位采样员在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并开展采样的情况下,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依据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伪造了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2023年5月6日视频监控,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与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开展6次采样不符(每次采样均需更换采样头)。

2.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自主验收表》复印件1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编号:SCD20230506020)复印件1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比对,并由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

4.2023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8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李骞于2023年5月6日在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对低浓度颗粒物开展采样时,开始采样前更换过一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李骞在将6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交给实验室之前私自从鞋底取了一点灰撒到剩余5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上,涉嫌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填写了相关表格。

5.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2份、采样检测规范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质量的控制程序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质量控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6.2023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检测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包含项目清单1份、检测方案1份、任务单1份、样品流转单1份、采样监测原始记录1份、分析原始记录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根据采样人员提供的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原始采样数据、分析数据和监测数据。

7.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采样员李骞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5#排放口比对监测费用为3000元,至调查时该费用未结算。

8.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戴启林同志人员任命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原件1份、关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戴启林为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和总经理江晓东仅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不参与该公司内部实际管理和对外业务经营活动。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3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停业整顿

(一)停业整顿的方式

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

3.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4.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

(二)停业整顿的期限

1.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单位完成备案之日止。

2.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停业整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复查。

二、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罚〔2023〕6号

戴启林:

性别男,汉族。

你单位(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30日,7月19日、21日、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时,你单位采样员在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并开展采样的情况下,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依据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伪造了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2023年5月6日视频监控,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与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开展6次采样不符(每次采样均需更换采样头)。

2.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自主验收表》复印件1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编号:SCD20230506020)复印件1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比对,并由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

4.2023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8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李骞于2023年5月6日在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对低浓度颗粒物开展采样时,开始采样前更换过一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李骞在将6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交给实验室之前私自从鞋底取了一点灰撒到剩余5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上,涉嫌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填写了相关表格。

5.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2份、采样检测规范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质量的控制程序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质量控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6.2023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检测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包含项目清单1份、检测方案1份、任务单1份、样品流转单1份、采样监测原始记录1份、分析原始记录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根据采样人员提供的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原始采样数据、分析数据和监测数据。

7.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采样员李骞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5#排放口比对监测费用为3000元,至调查时该费用未结算。

8.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戴启林同志人员任命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原件1份、关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戴启林为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和总经理江晓东仅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不参与该公司内部实际管理和对外业务经营活动。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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