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谷腾环保网讯】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收集梳理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展示,供各级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学习借鉴。
今年以来,晋城市以大练兵工作为抓手,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反馈问题为主要线索来源,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办理中,以联合执法为突破口,以深挖重点案件为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执法“利器”和“重器”作用,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对弄虚作假问题打击力度,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与此同时,他们还紧扣大练兵考核要求,积极发掘并查处涉水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涉排污许可执法案件和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等“热点”案件。
一、晋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晋城市机动车污染源监控平台巡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对车牌号为晋EXX170进行检测时,疑似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并为该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2月1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调阅该公司原始检测报告单发现,该公司擅自将该受检车辆的驱动方式改为前驱,通过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限值后,为该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范要求。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处罚款15.5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重要来源之一,个别企业为了追逐利润,通过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等手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带病”上路。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线上+线下巡查的方式,对发现违规检测行为露头就打,营造守法经营的检测市场环境。
二、晋城市某建筑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建筑工地正在进行露天喷漆(普通油性漆),未安装任何环保设施,产生的VOCs废气直接排放。通过调查该工程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查处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该公司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在此次案件处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依法对企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有效规范了工地内的喷漆作业,帮助企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绿色发展理念。
三、晋城市某公司涉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办文件反映:在山西省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有道路施工。7月24日、2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道路施工方为某工贸有限公司,该道路有两处地段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内,道路施工未取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经对破坏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共计破坏面积736.3平方米。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区域,对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活动。本案充分体现了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通力合作,有效有力地打击涉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四、晋城市某食品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未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有一套设计能力为5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安装有在线监控设备,在线监控设备未验收、未签订运维合同。随即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负责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表示认同。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6中“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水污染物”相关标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于7月1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为8.8万元。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全面地反映企业环境保护现状的“眼睛”,为企业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也便于环境监管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在污染防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理念,重拳出击,依法查处,助推企业自觉守法,达到“打击一例、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良好效果。
五、晋城市某建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5个排污口,分别是:1号、2号、3号粉料仓,干燥滚筒仓和冷料仓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1号、2号、3号粉料仓和冷料仓排放口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干燥滚筒仓排放口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通过检查相关污染物监测因子及频次发现该公司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1号2号3号粉料仓、干燥滚筒仓和冷料仓排放口开展监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要求,2023年4月1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启示意义】
2022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这一要求,加大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排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有效履行并督促排污单位认真落实在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中的责任,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晋城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石粉露天堆放,堆存量约60吨,占地面积约15m2,未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随后,该公司向泽州分局递交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露天堆放石粉已于检查当日清理进全封闭料棚。经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研究决定,该公司违法事实满足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首违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泽州分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其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启示意义】
为全力确保当地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并重,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对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的首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免罚,实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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