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检察公益诉讼助推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谷腾环保网讯】为持续加强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甘肃省检察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扎实推进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为绿水青山贡献力量。
甘肃省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定位,发挥公益诉讼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甘肃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为抓手,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为重点,集中办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黄河水资源
兰州作为黄河穿城而过的城市,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十分严峻。甘肃省第二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兰州自备水源井关闭不彻底,兰州某啤酒有限公司等25家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共64眼自备水井,未按照要求于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
2022年6月30日,兰州市检察院收到该案线索后,于同年7月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线索反映的64眼自备水井,绝大部分处于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分别由兰州市及下辖6个县(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针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兰州市检察院提出依法处置、分类监管、逐步推进的总体整改思路,就涉案未关停的水井情况逐一核实,对属于法定关停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立即予以关停。对法定可以保留的,必须充分阐明合法存续的相关依据。同时要对地下水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及时核减闲置取水指标,把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兰州市检察院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做到“一井一策”,维护了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均衡发展,推动了黄河流域兰州段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在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中的责任担当。
为推动案涉问题的及时整改,兰州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整改并督促下级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磋商意见落地落实,确保黄河流域兰州段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兼顾发展与保护,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中心,避免一刀切。通过对自备水井精确分类,逐一认真调查研究,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求,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让检察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
根据2022年甘肃省环保督察反馈,金昌某科技公司污水重金属污染物未执行车间排放标准,直接进入该公司8000吨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某镍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1200t/d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车间排放口中废水总镍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某冶炼厂废渣场未明确场界及容量大小,未建立进场负面清单,内部综合利用项目无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游离于监管之外;某铜业公司工业固废填埋场渗滤液导流及收集系统未建成,固废堆填作业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
针对当地大型企业存在的生态环保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司法,通过“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回头看’”办案模式,多方施策、精准监督,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2022年9月16日,金昌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诉前磋商会议,邀请行政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和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本案涉及环保问题专业性较强、投入资金量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优势,借助“外脑智库”共同破解专业性难题,为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提供了权威支撑。邀请人民监督员全流程参与办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检察监督环节,使检察监督权在“阳光下”高效规范运行。
特邀行政检察官助理针对企业环保问题存在的危害以及企业整改方案的可行性作了专业分析,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工作背景对办案活动发表了监督意见。经磋商,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就涉案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和时限达成一致并签订行政确认书,确认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认书内容开展整改工作,检察机关跟进督促整改情况,对问题线索不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本案中,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积极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案涉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企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通过该案的办理,不断凝聚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保护合力,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护航经济发展两不误。
有效保护受损公益,实现多赢共赢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支持并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诉前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窘境,让受损公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022年4月,张掖市检察院收到有关线索,经初步审查认为,H公司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调查核实,H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系一家以处理废轮胎、废塑料、废矿物油、生活垃圾“四废”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环保企业,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虽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的土壤必须及时科学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风险。
同时,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涉案公司开展实地勘查、分析法律风险,督促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损害评估,为做好“后半篇”文章打好基础。
在张掖市检察院的支持和监督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双方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考虑H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前期及时处置污染物、积极参与磋商等因素,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将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22万元,经双方磋商同意,由赔偿义务人采取“支付部分赔偿款+自行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紧扣服务中心大局,紧跟省级环保督察。针对公益损害事实,正确处理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支持并监督赔偿权利人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对磋商过程、磋商意见等提供法律建议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2年,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等工作,甘肃省检察院、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等工作,提高办案质效,助推督察问题整改。这标志着甘肃省检察机关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之间的协作机制正式建立。
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协同督促的监督作用,以及检行协作配合方面的不断努力,在检察机关传统重点履职领域如诉前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涉水涉矿等,以及养殖污染、汽车维修等新型监督案件中,生动体现出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该《办法》所付出的努力,也是甘肃省检察机关依法主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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