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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民生工程有噪声纠纷?委员建议加强执法监管

更新时间:2024-01-26 09:37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江虹霖 阅读:1418 网友评论0

image.png谷腾环保网讯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期间,一份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噪声污染执法监督的提案引起了记者注意。这是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龙云斌关注的议题。龙云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发现了某重点市政民生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噪声污染问题,反映出执法监管不够严、不够实,易引发周边居民投诉、信访乃至诉讼。

龙云斌的这一发现源自法院辖区内发生的一件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引发噪声纠纷的工程是朝阳区“十四五”期间建设现代交通体系的重点工程项目之一,也是关乎区域市政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于周边交通疏堵、慢行系统改造、提升居民出行便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噪声打破了沿线小区的宁静生活,其中一住户因施工噪声困扰,选择诉诸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权。

龙云斌表示,虽然这类案件数量并不多,但却具有一定代表性,反映了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应加以重视。

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噪声数值虽未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上限,但确实存在违反规定夜间施工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对前述情况曾先后3次作出行政处罚。

为何施工单位屡受处罚,噪声却未停止?建设工程施工噪声的执法监督是否存在一些问题?作为同时肩负着服务保障“两区”建设职能的基层法院,为避免同类纠纷发生在涉“两区”建设工程中或影响“两区”建设进度,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噪声的执法监督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3方面存在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举措落实不到位。”龙云斌告诉记者,建设工程立项阶段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污染源、施工对声环境的影响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论证,报告须经专家委员会评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但调研发现,个别工程上述措施未在施工期间充分落实,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噪声污染防治举措及费用,事前监管的作用没得到充分发挥。

“事中监管高度依赖群众反馈、处置效果欠佳。”龙云斌介绍,施工噪声污染因其时效性的特点,目前的监管较为依赖群众反馈。执法人员从接到投诉到赶到现场,其时间差往往增加执法部门的取证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对部分投诉的处理周期较长、效果欠佳。此外,相关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群众投诉后对于获得即时有效的反馈往往期待较高,这也使得主管单位在答复相关问题时存在一定难度,如短时间内无法告知处置结果易引发群众不满,导致群众反复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对工程施工噪声的处理以事后处罚为主,同一工程同一事由存在多次处罚的情况。”龙云斌认为,这可能意味着行政执法部门现有的处置方式力度仍需加强、效果仍需夯实,以引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充分重视。

关于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龙云斌认为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监管精细度欠缺,现有的违法行为发现途径、处置模式单一是主因。其次,现有的监管举措在系统性方面需要加强,主要体现在实际施工人往往并非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导致被处罚人与工程责任主体不一致,影响工程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再次,政府职能部门间、政府与法院间缺乏联动,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考核信息不共享,违规施工后果不严重,进而造成被处罚单位屡罚屡犯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龙云斌建议,一是提升执法监督精细度。相关部门监督过程应覆盖工程施工前、中、后全流程。施工前,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环评报告中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期间,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督,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不规范、不合格情况责令及时整改;竣工验收阶段,将施工期间监督检查情况、防治举措落实及整改情况等记入验收报告,留档备查。

二是建立多元化噪声污染监督机制。龙云斌表示,北京“两区”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相关重点工程本是便民利民的举措,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量大,难免产生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重点关注,发现问题苗头及时根治,切莫让“小问题”影响“大进度”。为此,龙云斌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争取在群众投诉之前发现问题。窗口部门对群众反馈问题也应加强重视,对相关来访迅速处置、及时答复。

三是建立主管单位联动、府院联动机制。例如,加强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对相关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施工噪声实时监测数据等记入档案,作为涉“两区”重点工程招投标资质的参考指标。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向住建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案件情况、提供司法建议,各主管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互,建立完善系统的噪声污染防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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