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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罚款须把握四个要点

更新时间:2024-02-26 11: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68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是一部专门规范“罚款”的重磅文件,对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全文共4725个字,包括总体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等四大部分,共十五项。

对生态环境部门来说,《指导意见》有4个要点须准确把握:

■要点一

不得随意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不得随意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同时还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这是强调了执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不能畸轻畸重。

前几年在陕西省榆林市发生的卖2.5公斤芹菜被罚6.6万元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过罚不相当,即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不合理”执法。

实施处罚,应当既“合法”又“合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理相融的保障。

■要点二

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的重点,要放在督促违法行为的整改上。罚款不是目的,通过罚款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才是根本。

江苏省响水县“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现,仅2016年—2019年事故发生之前,执法部门对天嘉宜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过8次,但都是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领域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都是首先要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并处罚款。

因此,执法不能“以罚代改”,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

■要点三

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

《指导意见》还要求,“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

对于监控设备,《指导意见》明确“要确保计量准确,未经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是在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有关监控设备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要求严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并且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去年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作了明确要求。

■要点四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指导意见》明确“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并不冲突,对首次违法者、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行政执法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柔性执法”更能让人感到口服心服,也更能让人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者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都不予行政处罚,即“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在第四十二条明确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还在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种情形。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既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又是推进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保障。

近两年,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纷纷通过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方式,科学细化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迄今为止,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广东、海南、河北、辽宁、四川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出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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