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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方式共用环评批复,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24-07-18 10:25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梁文静 曾智群 阅读:564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执法人员咨询:某日到A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两个生产车间分别由不同的B公司及C公司承租并建设运营,A分别与B、C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供环评批复给B、C共同使用。上述两个生产车间均在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那么,对其涉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对实际建设运营的B、C依法处罚外,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B、C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其环评批复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的,A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环评批复属于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取得审批决定后不得非法出租或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对于建设单位而言,环评批复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依法审查后而准予其动工建设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将其环评审批决定进行出租或转让的,属于非法出租或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非法出租或转让,这是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另一方面,取得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合法,这也是本文开头所述案例需要关注的问题,如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的过程不符合规定,其违法行为的定性与非法转让许可的违法行为亦有区别。

上述案例中,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在取得环评批复前,其已经分别与B、C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其生产车间出租、并与B、C共同使用许可文件。因此,A公司在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隐瞒了生产车间由B、C实际建设运营的事实,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其环评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有关欺骗手段的认定问题,在蔡某、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蔡某是否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蔡明长在办理89号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借用蔡建勤屋南端的所谓“空闲地”进行审批,而实际上该地是蔡建勤父亲蔡某俭的承包责任田。另外,蔡明长申请颁证所提供《个人建设用地申请书》的“村民签章”中“同意该户在申请地点建房”一栏中签名均为代签。故其申请颁证的行为属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应予撤销。

A公司委托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还可能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建设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确保所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同时,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并规范生产运营,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

作者工作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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