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两部法规为海洋生态环境筑起绿色屏障
【谷腾环保网讯】因海而生,为海而谋。作为海岛城市,如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彰显生态优势?成为新时代摆在浙江舟山人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先后制定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均为全国首部该领域内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国内岛礁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空白,实现了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海陆无缝交接”。
出台地方性法规
舟山曾是我国渔业资源最丰富的场所,然而随着海洋污染加重、捕捞强度过大,近海渔业资源持续枯竭,能经常钓到的鱼类仅剩二三十种,“东海无鱼”成了舟山之痛。
2015年12月,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作为舟山市首部实体性地方立法项目。
据介绍,这部条例经过了60余场(次)调研、座谈会、意见征求会,先后吸收了300余条意见建议后,终于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个创设海钓许可制和贝藻类捕捞许可制的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1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总面积202.9平方公里,是重要海洋渔业资源种类的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各类重要区域。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渔业执法“铁军”活跃在保护区蔚蓝的海面上,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多年依法保护,持续加力,两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鱼类种群资源呈现持续恢复的喜人态势。
条例出台后,舟山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去年6月1日,舟山市政府又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凝聚了多年来在保护区内海钓管理的经验做法,保护珍贵海洋鱼类,促进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构筑起绿色屏障
舟山是长江、甬江、钱塘江三江入海的交汇区,每年进出港船舶数量巨大,随之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不容忽视,东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近年来,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此从制度层面明晰部门职责、严格全过程管控、完善监管体系尤为迫切和必要。
海洋污染物处置的最大难题在于产生在海上,利用处置在岸上。针对海陆交接环节出现的这一“空白地带”,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船舶污染物处置的海陆无缝对接做了创设性的制度规范,通过污染物转移处置的联单制度,从产生到接收、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填补了海、陆接收环节的监管盲区,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管理,形成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
“我市港口、船舶众多,存在船舶作业产生的污染源种类复杂、处置方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使海洋环境面临多方面的污染威胁。”舟山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统筹陆海管理,保护海洋环境。
以此为顶层设计,舟山市人大和舟山市政府共同谋划打造了港口船舶污染物协同管理“舟海净”应用场景,有效解决了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体系不全、监管流程衔接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人大对政府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评价,开启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联动协同管理新篇章。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条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新增的一系列规定,还在于真正将生态文明思想融入理念、化于行动。条例实施3年来,舟山全市收集处置的港口船舶油污水含油率同比提升11.8个百分点;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50.5%,比全省高出4.5个百分点。
从最初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到今天形成涵盖生态环境、生态经济,一系列法治支撑和制度举措有力护航,勾勒出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一幅品质高端、充满活力、独具韵味的海上花园城市的画卷正缓缓展开。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