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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是责任主体而非“数据买家”

更新时间:2025-04-11 09: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赵宏德 范士纯 阅读:78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在生态环境部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一条虚假的数据,比没有数据更可怕!”这再次提醒我们要严把监测数据质量关。

严把监测数据质量关要抓住数据造假问题的关键。当前,造假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监测链条中,排污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核心主导地位,既是监测服务的购买者,也是数据的使用者,兼具“甲方”与“受益人”双重身份,其行为直接决定数据的真实性。一些排污单位为降低治污成本或规避处罚,通过合同条款倒逼第三方机构篡改监测结果,不同意就换第三方。一些第三方监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或节省成本而造假,也得到了排污单位的默许。第三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折射出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扭曲的发展观。排污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加之违法成本低,共同导致了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零容忍”态度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政府严管扎紧“篱笆”、社会共治凝聚合力,有效打击了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笔者认为,遏制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还需进一步强化落实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引导排污单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使排污单位真正扛起主体责任,而非充当“数据买家”。

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细化《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委托方主体责任”条款,明确企业与第三方监测机构在采样、数据审核等环节的权责边界。如江西省近期出台《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明确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信息化管理体系提升数据质量。同时,可借鉴河南等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领域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试行“过错比例认定规则”,委托方若提供虚假样本需承担70%以上责任,倒逼企业规范自身行为。

强化法规培训提升排污单位合规守法意识。各地应当对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培训,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定期发布数据造假典型案例,剖析案例中的法律后果与技术漏洞。要求排污单位在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中合理合规设置条款,主动取消类似“数据不符合就不付款”的不合理条款,增设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等。探索通过数字化管理APP,搭载数据规范“云课堂”,帮助企业学习相关法规。

强化行业自律和排污单位内部监督。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企业环境数据管理自律公约,对违规企业实施行业通报、项目限入等惩戒措施,形成“自律者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性生态。排污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数据报告的质量审核,引入技术手段对监测全流程数据进行存证,实现“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建立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数据与第三方数据的交叉验证体系,如通过“监测数据双盲提交”模式,要求厂区自测数据与第三方检测数据同步上传至监管平台,实施逻辑比对,提高第三方检测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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