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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05-12 09:4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阅读:42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环罚字〔2025〕1号

姚伟明:

身份证号码:23233119771005241X

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桃源村五组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厂房内废旧塑料清洗、粉碎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3. 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经渗坑直接排放到厂界外沟渠。4.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废机油桶进行清洗和粉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5日和6月2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提取《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姚伟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通过渗坑、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现场情况及具体实施过程。

2.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姚伟明、陈世友、宋鸿军的身份信息。

3.2023年7月5日,取得了企业相关信息证据18份。证明:姚伟明非法收集废机油桶的具体情况。

4.2023年6月9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报告3份。证明:姚伟明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情况。

5.2023年6月5日,取得了现场照片及音像资料12份。证明:姚伟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6.2023年6月5日,取得了称重单复印件1份。证明:姚伟明非法收集废机油桶的总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一级)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项目类别(二级)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要求,该项目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类别(一级)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行业类别(二级)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要求,该行业应该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一项违法行为:1.个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取值1;(2)项目建设进程,裁量因子为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取值4。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9,000.00×5%=95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N:(1+4)/2=2.5

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0-1-2+0)/4=﹣0.75

罚款金额=950.00×(2.5+1-0.75)/10=261.25

第二项违法行为:1.个性裁量基准2个: 裁量因素:(1)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取值1;(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为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取值5。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N:(1+5)/2=3

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0-2-1+0)/4=﹣0.75

罚款金额=200,000.00×(3+1-0.75)/10=65,000.00元

第三项违法行为:1.个性裁量基准5个:裁量因素:(1)超标因子,裁量因子为2个,裁量等级取值3;(2)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一个月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3)废水类别,裁量因子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4)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为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取值5;(5)水日排放量,裁量因子为不足十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N:(3+5+3+5+1)/5=3.4

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0-2-1+0)/4=﹣0.75

罚款金额=1000000.00×(3.4+1-0.75)/10=365,000.00

第四项违法行为:1.个性裁量基准1个:裁量因素:(1)废物总量,裁量因子为0.2吨以上不足0.6吨,裁量等级取值2。2.共性裁量基准2个: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裁量基准4个: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裁量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值-2;(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

即: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00

总个性基准数值/N:2/2=1

总共性基准数值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总修正基准数值/4:(0-2-1+0)/4=﹣0.75

罚款金额=1000000.00×(1+1-0.75)/10=125,000.00

故四个违法行为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贰佰陆拾壹元贰角伍分(¥555,261.25)。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伍仟贰佰陆拾壹元贰角伍分(¥555,261.25)。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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