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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定刑确保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力度

更新时间:2014-02-19 07:2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阅读:1312 网友评论0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罪名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与原来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并未发生变化,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档次。且不谈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现状及人民群众对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日益高涨的期待,仅从刑法理论而言,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以适应法律变化的需要,理由如下:

提高法定刑是该罪主观罪过形式变化的需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而“污染环境罪”,多数刑法学者认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认为,对一种罪名既不能认为一种罪名同时包含故意与过失,也不能认为本罪名是过失犯,否则会导致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犯罪而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现象,这有悖刑法原理。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过失改变为故意犯罪形式,应适当提高法定刑,因为从刑法理论上讲,从违法性和罪过形式上看,故意犯都比过失犯责任更重,故意犯罪都应当承担比过失犯更重的刑事责任。作为故意犯罪的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与一般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相当,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提高法定刑是刑法各罪之间刑罚平衡的需要。考察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量刑档次,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污染环境罪与上述两罪名同为故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至少是相当的,若不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无法与上述两罪的刑罚处罚力度相协调。

此外,投放危险物质罪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而污染环境罪最高却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对可能发生竞合情形的同一行为在两个罪名中处罚差异过大。

提高法定刑是延长该类犯罪追诉期限的需要。与普通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即时性、一般能够及时给予刑事追究不同,污染环境罪中污染行为导致的污染结果或损害结果的出现时间存在滞后性。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追诉时效仅有十年,所以有必要延长对于污染环境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不符合这一规定,目前较为合适的解决办法就是适当地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在现有追诉时效的规定中,减少污染环境行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能予以追究的情形出现。

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可作以下调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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