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为“毒土地”埋单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近日表示,我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五千万亩左右,这些地方不能再继续耕种。为解决土地污染问题,国家每年将拿出几百个亿,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严重超采综合治理的试点。
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最不易发现,且最难治理,修复工作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投入大量资金。政府下大力气治理“毒土地”,固然体现科学发展、民生为本的执政情怀,但这笔钱不应由纳税人来出。
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其中规定,企业不再使用某块土地时,要检测它是否符合生态安全标准。如不符合,企业需要将其恢复。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环保署进行修复,同时保留追溯责任的权利。在此法律约束下,企业主基本上都不敢肆意污染土地。
反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一些企业和个体户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使用工业废水浇灌作物、滥施农药化肥提高产量,生产出“镉大米”这样的有毒食品,在大发昧心财之后,往往拍拍屁股一走了之。而消费者既是“毒土地”的受害者,又要为修复毒土地来埋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前,亟待以法律形式厘清土地污染权责,改变肇事主体“高收益、零风险”的悖论,从而树立人们对于土地生态的敬畏,遏制“毒土地”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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