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合拳”如何不落空?
去年7月推出“绿色信贷”政策,今年2月接连发布“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贸易”政策,这一连串的动作,好似“连环枪”、“组合拳”,表明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进入环保部门与多个经济主管部门联手设计、配套实施的实质性操作阶段。
环境经济政策是严峻的环境形势逼出来的。环境形势之所以严峻,除了对官员的环境考核问责制度尚未到位,还在于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人们有理由相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操作的环境经济政策,能够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办法。
但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前不久总结“绿色信贷”进展时所说,环境经济政策虽然在实施中能取得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往往有不小的差距。
归结起来,大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地方保护,二是法律空白。
事实证明,地方保护会使环境经济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双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短期内能够获得巨大利益,为地方带来大量财政收入,一些地方政府对这样的项目给予重点保护,他们会千方百计干预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这样,一些违法企业和项目有了保护伞,相对也就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致使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于刚刚出台的“绿色保险”政策,人们担心,如果不能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地位,一些企业可能不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更是无从谈起。
显然,不消除这两大障碍,再好的环境经济政策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消除这两大障碍,则要依靠制度和法律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党政官员环境保护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中,将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置身于科学合理、明确可期的法律规则之下,从而使不守规则、非法获利者受到必要的司法追究,利益受损者能借助法律手段得到及时救济,稀缺的资源能源能够通过市场得到有效配置。
在人们对环境经济政策寄予厚望之时,环境经济政策也期待各方面力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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