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投稿:010-6581568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邮件

为助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谷腾环保网隆重推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技术与企业新媒体传播计划》,七大新媒体平台,100万次的曝光率,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带来最大传播和品牌价值。

    
谷腾环保网 > 新闻信息 > 正文

环境维权:百姓缘何信“访”不信“法”?

更新时间:2009-09-16 08: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698 网友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群众丰某近日正式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某村级中学食堂的噪声及油烟的扰民行为。此案是海门市开展“律师参与环境信访”活动以来,群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环境权益的第一案。

河南省开展环境大接访活动,吸引了很多群众前来咨询和投诉

据了解,从2006年至今,海门市环保举报中心共受理群众投诉1800余起,大多数环境纠纷已通过行政手段得以妥善解决。不过,仍有3%的污染纠纷通过行政手段难以奏效,虽然都完全符合诉讼条件,但是群众却宁肯一再信访投诉,也不肯诉诸法律武器,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正当权益,这其中的原因到底在哪里呢?

现象:老百姓信“访”不信“法”

2008年初,海门市环保举报中心开展了“律师参与环境信访”活动,实施环境维权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希望在行政手段之外为老百姓开辟一条维护环境权益的新路。
 
然而,收效却很不尽如人意,活动开展近1年,不仅咨询者寥寥,咨询过后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也基本没有。

2006年3月12日,海门市开发区五七农场村民老林家约14亩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经海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排查,初步认定鱼塘内的水体污染是上游水污染所致。

因为是跨区域污染,海门市环保局立即向南通市环保局做了汇报。南通市环保局现场查看后,认定情况基本属实。2006年4月28日,海门市渔政站出具调查报告,鱼塘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化学污染,受损金额共计62500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间,老林屡次上访海门、南通两地的环保部门,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养殖受损问题。2007年8月,海门市环保局建议老林走司法程序维权,然而老林认定政府能够采取行政手段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执意信访。

像老林这样执意信访的例子可真不少。2008年6月,村民举报常乐镇老张晒鸡毛臭气熏天,严重影响环境。由于老张从事的家庭作坊式鸡毛生意只是晾晒鸡毛,并不从事鸡毛粉碎加工,所以环境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没有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条款,环保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查。律师建议村民走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村民却不乐意承担法院的诉讼费,仍然坚持信访,要求政府部门出面干涉,保障自身权益。

分析:群众环境维权要迈几道坎

我国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管理权的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发生环境权益损害时,司法途径才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特别是遇到跨境污染事件,涉及到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更加复杂的问题,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环境维权是很好的途径。

那么,是什么挡住了群众环境司法维权的脚步呢?

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是首要因素。据调查,87%的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就知道举报投诉,寄希望于环保部门,希望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制止环境污染扰民行为,却根本不知道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更加有效地维权。

老林的满腹心酸话颇值得玩味:“打官司,我告谁呀?怎么告?通过什么途径告?告得赢吗?赢了能赔到钱吗?我一个下岗工人没钱没权打赢官司难哟,死了鱼没得赔,再输了官司,我赔不起,经济、精力、时间我耗不起呀!”

此外,海门市环保局环境信访随访律师张律师认为,诉讼风险和诉讼收益之间差距悬殊,是群众不愿打官司的关键。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老百姓难以承受,更怕官司输了后带来的人、财、物风险;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受损后再取证,往往为时已晚;环境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污染损害赔偿难;诉讼主体难确定;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对公众环境维权也形成了障碍。

“要索赔就需要鉴定原因、评估损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老百姓自己没有能力鉴定,受污染后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哪有钱来请鉴定机构做鉴定?”举证难,证据保全难,缺乏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鉴定标准,是横在环境维权道路上的大难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诉讼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实际中,受害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依然不得不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由于缺乏统一的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污染受损鉴定标准,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认定,受害方胜诉难度大。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近年来在我国各地兴起,不少地方在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胆探索。可是据了解,某环保法庭成立后,门可罗雀,整整4个月没有受理过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件,而环境刑事案件的受理也没能实现零的突破。

建议:协助群众消除维权障碍

公众环境司法维权作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弱者权益,遏制污染行为。公众环境司法维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法律、法规的共同完善,更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消除群众维权障碍。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维权诉讼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法律条款只是在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才有明确规定,而废水、废气、噪声等引发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也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操作性强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因此,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排污过错推定等制度,如此,环境诉讼中的诸多难题处理起来都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

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结果时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适从。以渔业污染案件为例,需要环境监测站、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鉴定部门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以及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因此,鉴于环境诉讼案件的技术性特别强,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办法,成立专门的专家库,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污染证据、损失证据。

三是加大环境维权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优势支持环境诉讼,这不仅仅有助于污染受害者讨回公道,更重要的是借此宣传环境法,唤醒广大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群众自己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是积极推进环境维权的公益诉讼

推进环境维权工作,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作支持,还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经费作保障。环境污染的受害不单是个人,受害的还有社会环境,如果让环境维权的原告(个人)独自承担一切成本费用,不但不公平,也容易挫伤环境维权者的积极性。实施环境维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受害人不再限于个人,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整个社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关于“环境维权:百姓缘何信“访”不信“法”? ”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十四五开篇之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第三阶段,VOCs治理任务…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全国掀起“VOCs治理热”,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