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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怎样着力产业才有起色?

更新时间:2010-08-02 08:5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陈湘静 阅读:680 网友评论0

 编者按:

发展环保产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但产业发展最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政策能否突破发展障碍和瓶颈?全国 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近期再次对环保产业发展提出投融资政策建议,希望政府不仅要发挥政府投资的拉动效应;也要从完善税费制度、推进金融服务入手,让更多 的环保企业获得资金支持,让高度关注这个领域的社会资本愿意进入。

本文也借此梳理目前适用于环保产业的各类政策,希望有助于产业界更好地把握发展机遇。

银行惜贷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小环保企业对资金却有现实的渴求。如何打通双方的渠道,关键在于金融创新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近期再次对环保产业发展提出投融资政策建议,这是环境商会在充分听取产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发出的呼吁。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指出,现阶段环境产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但投入不足的问题空前突出,特别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的、面向市场的、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环保产业,有效解决环保产业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

政府投资应重在放大效应
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的组合拳;地方政府发环保债仍面临现有法律限制

确保政府环保投入的刚性、加强政府环境财政职能,将给全社会明确而强烈的政策信号。对此,骆建华指出,针对我国环保直接投资仍然不足的现状。中央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国债资金中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比重。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国债投资体制,国债投资应避免产生挤出效应。2008 年末,政府加大在环境领域的投资力度,不少地方政府重返污水处理厂建厂等投资领域,所产生的“挤出效应”让很多企业心有余悸。

“给钱要给在刀刃上;花钱不是目的,提高产业质量是关键”。环保产业界普遍认为要重点发挥政府直接投资的“乘数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加入。对此,环境商会建议,政府应当采取直接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的组合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地方政府应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同时,完善“以奖代补”的相关政策,对减排达标的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及时足额下发“以奖代补”资金。运用政府专项财政资金为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企业贷款提供贴息,以产生放大效应,拉动社会资本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投资带动,地方配套资金必须跟上,才能让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到位。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投资主体,地方政府有“发债”的强烈需求,但目前仍面临《预算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对此,不少地方已经先后开始了探索。2009年,国务院决定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财政部第一次采取代理发行的方式为地方投资筹集配套资金。

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的节能环保战略下,地方政府债券在投向上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资金的需求,尽可能地向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倾斜。而这也是环境商会此次提出的重点建议之一。他们提出要在总结地方债发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债发行规模,切实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更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市政债发行的试点工作。

税收优惠“胆子”再大一点
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所得税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目前,环保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基本形成了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体系,但企业反映可操作性不强。商会呼吁,各地应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节能环保产品和项目目录,进一步落实污染治理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

骆建华指出,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环境商会的建议是可以再加大力度,在设施运营减免税期限之后,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优惠税率征收。

而在环境基础设施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方面,早前,浙江省政府已经率先出台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土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商会建议,这一经验可以适时推广。同时,针对环保企业采取放开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亏损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措施。实施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制度。企业从事环境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额度进行所得税抵免。

收费会有什么样的变化?
合理稳定的收费能确保投资产生长期合理稳定的回报

由于收费未能真实反映处理环节的建设、运行、折旧成本,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不健全,曾经让密集投资建成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沦为 “晒太阳”工程。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收费逐步到位的地方,市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已经成为资本争相逐利的战场。重庆水务今年更是借助政府结算污水处理价格的“定心丸”成功上市。

合理稳定的收费能确保投资产生长期合理稳定的回报。这正是投资者最看重的因素。环境商会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提高征缴率。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原则,稳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据环境商会此前测算,如果考虑到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置的需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将在1.2元/吨左右。而目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般在0.8元/吨左右甚至更低。而垃圾处理收费更是难题。为此,他们建议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应不低于1.2元/吨,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吨。

而对“十二五”即将开展的新的污染治理工作,环境商会也提出要未雨绸缪,加快出台污水脱氮除磷、污泥处理、烟气脱硝等收费和价格政策。脱硫脱硝电价应在各地标杆电价的基础上,加价2.5分/度。积极推动和落实污泥焚烧、垃圾焚烧等上网优惠电价政策。

能否推动特许经营抵押贷款?
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与环保产业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

“中行50亿元授信桑德、农行25亿元贷款深圳绿色动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越来越多的银行愿意将资金投给回报稳健的环保产业,但大多还是集中在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一位环保业界人士曾经向记者透露,在投融资方面,环保产业的“马太效应”可谓日趋明显。缺钱的中小企业面临诸多贷款瓶颈。

银行惜贷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小环保企业对资金却有现实的渴求。如何打通双方的渠道,关键在于金融创新。对此,商会建议,当前,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环保产业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进一步落实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贷款政策,明确质押登记机构。拓宽质押范围,推动应收账款、企业治污合同、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业务。

针对中小环保企业的特点,商会建议相关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开发适应环保企业特点的财政担保方式。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环保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在各级担保机构中安排专门用于环保产业的担保资金,提高担保机构对环保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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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达国家经验,环保投入要持续稳定地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0%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远低于环保投资的最佳控制比例,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环保投入不断加大,但变化幅度不是很大,基本上维持在GDP的1%~1.5%之间。根据国际上通行的3%的比重,如果2010 年~2020年我国GDP保持8%的增速,2015年、2020年的比例将分别提升至2.4%、3%,那么,我国在2015年、2020年的环保投资额将达到1.32万亿元、2.37万亿元,到2015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6.6%,到2020年的复合增长率也达到12.9%。申银万国分析师认为,未来 10年我国将迎来“环境十年”发展期,保守测算环保产业投资年均增速到2020年为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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