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入罪门槛降低 昆山一老板“撞枪”
更新时间:2014-03-06 21:20
来源: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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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去年6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近日,昆山一民营企业负责人就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26日,昆山市公安局接环保部门移送的线索,称在昆山市玉山镇城北一机械电子厂车间内有人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铬的污水。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会同环保局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单位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案人员赵某。
经调查,2014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加工镀铬金属元件时,将工艺加工后含有重金属铬的污水随意倾倒在车间内,经排水渠排出厂外,致使周围部分土地遭受污染。
目前,赵某因涉嫌污染环境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据了解,《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致使30人以上中毒;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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