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一年查办9起污染环境案
在近日揭晓的广东省深圳市2013年度十大法治事件中,由该市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首宗污染环境案入选。该案的入选理由为:“打响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第一枪,昭示着深圳态度:生态环境保护绝不能越雷池一步,深圳真正进入环境治理保护法治化轨道。”
记者采访时获悉,从2013年起,深圳市检察机关将查办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自办理深圳首宗污染环境案件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已查办污染环境案件9件10人,现已提起公诉8人,另2人已被批准逮捕。采访中,办案检察官深入分析了该市污染环境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小作坊非法排污情况居多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市发现的污染环境案件多集中在原关外地区,多为一些小五金加工厂或小作坊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废水。例如,肖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经营一家五金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锌浓度超标3倍以上;舒某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开办地下电镀加工厂,每天有1吨废水直接排放到城市生活下水道,废水中镍浓度和铬浓度均超标3倍以上。
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废水处理设备费用较高,又不能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小厂子、小作坊很少愿意配置相关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大都不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地面、水沟或城市管道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企业主或工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是犯罪,有的被环保部门查处后还偷偷开工。
疏于监管正规企业也加入违规排污行列
2013年5月,一家有资质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了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盈工业区一家电路板公司的废水处理业务。同年7月3日,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检测该电路板公司废水处理总排放口正常排放的废水时,发现被检测的废水中重金属镍的含量为1.16毫克/升,化学需氧量的含量为160毫克/升,该两项污染物的排放量均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
今年3月21日,宝安区检察院对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林某、派驻电路板公司负责废水处理业务的主管叶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无资质的小企业、小作坊容易违规排放污水,正规企业为何也加入了违规排污的行列?案件承办人、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胡国蕾告诉记者,涉案的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虽然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可以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但由于该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排污设备老化未引起公司重视,且该公司为节约成本,从网上购买的测试包存在质量问题,这就导致了该企业出现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
犯罪成本低影响打击效果
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人居委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执法时发现,深圳市顺跃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丁某有违法排污的行为。原来,丁某为贪图一时方便,利用隐蔽排放的方式,将车间电镀槽倒槽时产生的部分废水利用软管连接到车间外的雨水沟排放至厂外。
经检测,车间外雨水沟排放的废水中镍的浓度为2000毫克/升,铜的浓度为2.7毫克/升,均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3年12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即深圳首宗被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件。
这起案件的承办人之一、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莉告诉记者,由于以往污染环境的案件存在门槛高、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深圳市检察机关没有对相关案件提起过公诉。2013年6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标准,深圳污染环境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出现增多趋势。
向莉认为,目前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普遍重视,但从这类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存在抓小放大的问题。不少涉案企业的非法排放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很少被查到,因此迄今为止司法机关没有受理过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被告人通常被判上几个月有期徒刑,交一些罚金就没事了。
环境污染容易恢复难,如果犯罪成本较低的话,不利于遏制相关犯罪。她建议,一方面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法严惩,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司法机关和环保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努力查清案件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通过办理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产生震慑。
其他危害行为也当引起重视
2013年3月,刘某多次于凌晨驾车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龙路等地段,倾倒建筑垃圾和泥土,严重影响机动车辆通行,并导致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3年4月28日凌晨3时,文某、周某驾驶一辆载满泥浆的大货车,行驶到龙岗区一处下水道井盖旁,偷偷将37.69立方米的淤泥排入下水道,造成约150米长的管道不同程度堵塞。经鉴定,对被堵下水道清淤费用需3.8万元。2012年12月,麦某承包了光明区一处农用地的填土工程后,非法收纳多处工程的淤泥渣土并收取费用,导致14960.3平方米(约22.44亩)农用地因海泥堆放而丧失功能……
记者了解到,除非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外,深圳市近年来还屡屡出现诸如上述乱倒渣土、偷排泥浆、破坏农用地等行为。这些行为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还直接影响到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同样应当引起重视。
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污染环境罪主要针对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上述行为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却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例如上述案件中,倾倒建筑垃圾和泥土的刘某,就被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偷排泥浆的文某、周某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非法收纳工程淤泥渣土的麦某,则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介绍,其他诸如随意砍伐路边树木、盗伐珍贵林木、在禁猎区捕捉海鸟等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近年来也是屡见不鲜。有些行为看似不大,涉案人甚至都不觉得自己可能会触犯法律,而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同样难逃法律的追究。
在此,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广大民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共同减少和抵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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