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废水排出厂区污染环境 两责任人涉污染环境罪被诉
污水处理设施因改造无法使用,企业经营者将超标废水直接排放出厂外,污染了厂区周边环境。近日,厦门集美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某、黄某依法提起公诉。
李某系厦门市集美区一家电镀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5月起,该电镀公司根据区环保局的要求对厂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7月份改造完成后,由于旧设备被停用,且新设备的安装调试需要几天时间,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李某要求该公司的环保专员黄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先排入公司的应急池内。
由于应急池容量有限,仅一两天时间就把应急池注满废水,若新设备到时仍无法使用,废水将被直接排出厂外。两天后,应急池就注满了废水,李某遂授意黄某将大量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出厂外,导致厂区外环境遭受污染。
7月29日,集美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抽查过程中,发现该电镀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经鉴定,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六价铬、总铬等污染因子超标,其中重金属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9.05倍,重金属总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6.8倍,已经对厂区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黄某和李某分别于2014年2月和4月,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黄某非法排放的废水中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排放物标准3倍以上,已属于严重环境污染,因此应以环境污染罪依法追究俩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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