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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不分类就处罚是否可行?

更新时间:2014-10-27 14:32 来源:晶报 作者: 阅读:1590 网友评论0

垃圾不分类,三次就罚200元?

深圳举行垃圾分类立法听证,“垃圾不分类就处罚是否可行”等问题成争议焦点

在10月24日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上,“目前深圳实行的仍是产生多少、收运多少的被动垃圾处理模式,(长此以往)我市势必出现垃圾围城危机!”市城管局工作人员梁国锋向与会者说道。定点定时投放垃圾是否可行?厨余垃圾是否应该单列出来?垃圾不分类就处罚是否可行?会上,监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及市民等各方代表数十人,展开激辩。

2013年深圳日产生活垃圾1.4万吨

7%

我市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量年均增幅约为7%。

根据目前全市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垃圾处理场来讲,主要有

焚烧填埋

总设计处理能力只有1.1万多吨/天

超出部分只能通过强行加大填埋处理量的方式去解决。填埋方式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占地面积大、臭气、难处理、渗滤液污染难以处理。目前又存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难以落地的尴尬局面,两者冲突日益凸现出来。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深圳或将出现垃圾围城危机。

预计2015年深圳日产生活垃圾

1.6万吨

争议焦点

定点定时集中投放是否可行?

●背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住宅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代表观点:定时定点难操作

“我身边有一群人,可能每天都是8点多回家,吃完饭就9点半了,如果每天下午5、6点投垃圾,不现实。”市民代表邓友龙认为,定点集中分类投放垃圾,要考虑一些居民的实际情况。“这个(定点投放的)时间,选在什么时候,不能让居民有抵触。本来大家生活节奏就非常快,还是要人性化一点。”

一名旁听市民建议,就垃圾分类的问题分步实施。“等垃圾分类实施一段时间后,居民接受度高了之后,再定点定时投放,分步走。否则,一下子从一桶装就变成定时定点,这个谁能做到?”

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单位代表徐晓娟也认为,“如果集中投放垃圾,垃圾桶少了,物业公司的工作量也少了,但是业主会认为‘我给你钱了,你让我生活更不方便了,要你这个物业企业干嘛?’”

“操作过程中,城管部门、经信委感觉压力很大,大家都觉得难以操作,我觉得这就是一个生活习惯的问题,思维需要改变,也要通过立法约束。”市人大代表肖幼美认为,定点投放垃圾非常必要,“我们既然要规范行为,这个必须做到。同时定点、定时,相对集中分类,操作起来反而好操作。大部分老百姓不愿意配合,我们立法定点就不做,那如何提高立法质量?”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如果不定时定点,我们24小时投放、收运、处理,最后这个成本还是每一个公民承担。”

厨余垃圾是否需要单独分类出来?

●背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代表观点:笼统归于其他垃圾,不符合国标

对于这一议题,与会代表持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厨余垃圾应该单列出来。

“将厨余垃圾笼统归于其他垃圾,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因为国家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中明确了,厨余垃圾是属于餐厨垃圾一类。”徐速代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表示。

“如果厨余不分,我们之前宣教的工作不是泡汤了吗?居民怎么看我们?而且分厨余是垃圾分类的先进做法,深圳不是只给深圳做,是给中国做样板。”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单位代表李海涛表示。

另外一种观点则赞成厨余垃圾不单列。

同样来自试点单位的徐晓娟就是持这种观点。“这个执行起来真的很难。物业公司也采取了很多办法,但是最后效果不是太好。我是比较赞成前期如果是大家都没有什么更好办法的时候,先把这个并到生活垃圾里,可能实操性更强一些。”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方面指出,之所以不将厨余垃圾单独分类出来,是因为后期的垃圾处理技术还跟不上。该部门陈述人王芙蓉表示,“如果要求市民前端分类,而后端又不能使得分出来垃圾妥善处置的话,无外乎就是让政府再一次失信于老百姓,无外乎再一次减少老百姓餐厨垃圾分类热情,这样的事情我们不能再做了。”

“我们接下来,会指导居民在家里投放厨余垃圾时,厨余垃圾里的水分滤掉,物业公司在收运环节中也要密闭化处理,到了我们小区中转站,再对垃圾进一步压压水,通过各个环节来做。所以说,厨余垃圾不分类,不等于对居民厨余垃圾投放没有要求,这是不同的概念。”王芙蓉表示。

垃圾不分类就处罚是否可行?

●背景:《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分类投放或者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第一次处50元罚款,第二次处10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代表观点:需要更多的细节立法才能监管

“不分类丢垃圾三次以上就罚200元,这个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市民代表陆冠铮认为,《办法》中针对垃圾不分类行为的处罚规定难操作。“三次不分类你怎么界定、怎么监管?谁去看他这袋垃圾有没有分类?比如我家里有三袋垃圾我不分,拿下去丢,你怎么知道他是分类了?不可能有人24小时在那里拆开看有没有分类。”

“单位如果没有分类的话,可以处理1000-3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更难以处理。这个怎么监管,跟个人一样的。在行政处罚上还是需要做更多细节的立法,怎么监管到垃圾分类。因为你要拿三袋垃圾去扔很容易,但是里面有没有分类我们不知道。”陆冠铮说道。

王芙蓉对此表示:“罚更重要的是在于它的威慑,违反处罚的时候,我告诉你要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立法根本。我们立法根本是让你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要求去履行法律职责,处罚只是最后一个对违法行为处理的一种渠道。”

垃圾分类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背景:《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减量分类义务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代表观点:纳入征信系统更具公信力

市民代表刘金利是一名来自义工联的义工。他从2011年开始就关注垃圾分类,并组织义工站在垃圾桶旁边监督市民进行垃圾分类和管理。“但是我们监督市民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我们义工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他认为将垃圾分类减量义务纳入征信系统是有必要的。

对此,市人大代表肖幼美也指出,“当处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在法治社会里,如果个人征信记录有这个黑点,他走到哪里都不行。”但她认为,这项规定较为笼统,指向性不明。“如果目前深圳市社会征信系统还没健全的话,这项规定是难以落实的。我们法律条款要指向明确、好操作。”

李海涛则建议,在建立征信系统方面,可以联系学校学生参与到垃圾分类的义工工作中,“小孩利用业余时间当督导员,我们颁发了一个社会公益实践证书,有身份证号、有照片,对就业、留学、工作都非常有帮助,可以形成这样一个NGO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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