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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水被化工材料污染 环保局打官司讨要污染治理费

更新时间:2014-12-25 08:28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丁波 阅读:1141 网友评论0

近日,江阴市环保局向法院环保审议庭和执行局分别赠送锦旗,就冯泾河水体污染一案,感谢法院在司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这起环境污染案件从去年7月追究当事人刑责,到之后环保公益诉讼追究民责,直至近日赔偿款项执行到位,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2012年12月26日晚9点多,被告人王某、马某将30余吨未经处理的煤焦油分离废液直接倾倒至江阴市峭岐皋岸村冯泾河北支浜内,致使冯泾河水体大面积污染破坏。二人因此犯污染环境罪,被江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该案被称为江阴环境污染事件入刑的“第一案”。  

此后,江阴市环保局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王某、马某等赔偿此次污染治理费用共68万余元。开庭审理中,法院追加刁某及江阴市某贸易公司、某化工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刁某为王某、马某倾倒废液的委托人,其装载废液的罐体是向该贸易公司租借而来,而化工公司则借给王某和马某危险品运输车辆。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去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马某承担本次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589940元。被告刁某、江阴市某贸易公司、江阴市某化工公司对上述王某、马某应承担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除去王某、马某已赔偿的6万元,二人还应赔偿529940元。因王某、马某、刁某均无足够赔偿能力,法院将执行重点放在了两个负连带责任的被执行单位上。经过多轮调查,10月底,该笔近53万元的执行款由两个被执行单位共同执行到位。近日,这笔执行款项将按照法院判决,交付无锡市环保公益金专项帐户,用于支付河体污染治理的费用。此案是江阴法院审结的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和“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无锡地区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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