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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拥有谁付费”

更新时间:2015-01-21 08:45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阅读:2354 网友评论0

从今年1月1日起,江苏省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范围由太湖流域扩大至全省,有条件的地区还将探索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也由南京、徐州、常州、无锡、苏州5市扩大至全省所有13个省辖市,且收费标准猛增了3倍,由原先的每平方米施工面积每月征收0.24元调高至1元。新年伊始,两项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新政携手上路,凸显江苏省以价格杠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正在加快。

靠大幅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污染者付费)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对子孙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阻碍,仅靠“调高排污费”是根本不可能赎回的。事实上,现在欧洲已经主要用“污染者负担”替代了“污染者付费”模式。这是因为,许多环境污染已无法准确地用钱来“计算”,尤其是“付费”排污容易让污染者逃避许多长远的责任。而“污染者负担”则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付费”责任,也涵盖了包括停止污染、治理污染和长期危害在内的一系列“连带责任”。这就让污染者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其一时的收益,污染者付了“排污费”也不能睡好觉或者几十年后再把自己“洗绿”。

不言而喻,我们在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同时,也要强调“污染者负担”。最需要说清楚的是,“污染者付费”不是付费即可污染,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也只是一种经济补偿。不能让“污染者付费”掩盖了污染者的其他的更重要的责任,包括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长远“追责”。有些污染造成的恶果要多年后才能显现,所以,环境污染始作俑者的责任,不能“一付了之”,而应永远“存盘备份”。

自2006年起,江苏泰兴市推行的新上项目污染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引入环境价格体系,变以往无偿排污为掏钱购买排污权,其前提是在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基础上进行。然后,政府再将所得费用设立专门的污染防治基金,用于新上污染治理工程、污染监控设施。此次江苏省两项新政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正在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末端约束逐步转变为“谁拥有谁付费”的前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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