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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红线"

更新时间:2015-02-16 00:26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阅读:822 网友评论0

2014 年12 月22 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这是该法自1987 年施行至今的一次全面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纷纷表示,大气污染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呼唤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政府责任、区域联防联控、明确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强调科技治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实在、管用的措施,针对性、操作性、规范性都较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建议,包括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对于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机动车限行的规定应科学合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还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补充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强化法律责任等。

2014 年12 月28 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的讲话中强调,“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有效管用。”

实施27 年来全面修订:修法适应现实需求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 年、2000 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2000 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距今已近14 年未作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三次修改。

据悉,草案共八章一百条,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增删、调序、重新组织,其中“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为新增加的两章。

周生贤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包括现行法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强调,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不仅关系到何时能够重现蓝天,而且与每一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在近年来日益加重的雾霾压力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进程提速,启动实施27 年来的全面修订,正是为了适应现实需求。

强化政府环保责任:进一步明确环保“硬杠杠”

2014 年12 月2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责任,不但已经明确写入修订草案,而且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的热点。

在46 位发表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25 位提出要加强政府责任,10 多位委员和代表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和有关政府人员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离不开顶层设计和政府部门的努力。现行法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问责机制不严的问题突出。刚刚于2015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环保任务纳入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此相对应,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建立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强调,本次法律修改,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约谈等制度都写入草案,拟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严格约束“一把手”。政府没完成环保减排目标,就是没完成整个任务,就是不合格。

修改法律,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环保“硬杠杠”,强化地方“一把手”在环保上的法律责任,让政府真正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责任,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修订草案对于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处罚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强,尤其要明确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追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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