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不赞成通过控制机动车总量来控制污染
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委员们就该不该控制燃油机动车总量、如何设计3分钟熄火条款、秸秆焚烧条款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委员建议删除燃油机动车总量控制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再审稿有控制燃油机动车总量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建议删除该条款,“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治理机动车污染,重点在于提高油品质量和控制汽车尾气排放,而机动车数量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不干预;国内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限制机动车保有量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交通拥堵;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属于综合性管制,涉及行业政策、城市规划等多方面,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提‘控制总量’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孙宝树强调,“建议取消本条控制机动车保留量的相关规定,将重点仍放在提高油品质量、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广新能源车等方面”。
委员吕薇也认为,不能通过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来控制污染,“应该改为‘降低机动车的排放量’,只要把排放量定了以后,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限制机动车保有量,还是提高机动车排放量的标准。作为法律不能要求限制机动车保有量,不能通过控制大家不能买车来控制污染,而应该鼓励提高汽车排放标准”。
为什么鼓励停车3分钟熄火?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再审稿提出: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提出,“我希望能够提供3分钟情况下熄灭发动机的科学依据和论证材料。为什么是3分钟,为什么不是5分钟,不是1分钟?作为法律应该有科学的解释和说明”。
委员张健认为,“3分钟熄火”条款属于“鼓励”性质的条款,“‘鼓励’的内容是不是需要法律化?这是值得讨论的。鼓励的事情很多,提倡的事情很多,如果都法制化,带有强制的约束力的话,就不是‘倡导’和‘鼓励’了”。
他强调,“3分钟熄火”如果入法,那么今后,凡是3分钟以上没有熄火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应受到处罚。可为了及时处罚3分钟以上没有熄火的行为,需要投入多大的执法力量?“建议这一条不增加,可以在宣传教育中加以提倡”。
这一条(3分钟熄火)如果立法,以后3分钟以上该熄火没有熄火就算违法。今后为了3分钟以上没有熄火的违法行为的处置,需要多大的力量来解决?”
委员建议跨省区域联防联治由国务院牵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再审稿对于区域联防联治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明确区域联防联治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跨省的由国务院牵头负责,省内跨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孙宝树说,“去年底,北京召开APEC会议,在中央有关领导的大力协调下,京津冀三地通力合作,北京空气质量达到了一级优等水平。这其中最大的经验就在于,中央发挥了统一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建议根据重点区域的范围设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建议,区域联防联治增加规定:“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向国务院报告。”
如何设计“焚烧秸秆”罚则?
对于“焚烧秸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再审稿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其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如果焚烧,对个人可处500元罚款。
“个人焚烧秸秆处罚只有500元,这等于没处罚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现在农村大部分都是老、少、妇、幼,对秸秆到底怎么处理,应该有一些具体办法,让它有消化渠道,如果没有消化渠道,也只能燃烧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提出,“处五百元的罚款,这个事情要斟酌。现实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大到何种程度?这个市只要被卫星拍到了有一个火点,省里就扣这个市50万元的财政拨款。这个县发现了一堆火,或者一个乡镇发现一堆火,第一堆火10万钱,第二堆火20万,第三堆火30万,最少都要罚5万”。
许为钢建议,“焚烧秸秆”罚则条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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