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5-07-09 08:34
来源:海南日报(海口)
作者: 洪宝光
阅读:981
记者近日从昌江黎族自治县物价局获悉,8月1日起,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
昌江县城市规划区太坡、海钢、中心、水头、南石、保梅六个组团和昌化镇镇区以及棋子湾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用户:0.8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1.20元/立方米。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水企业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局或委托的单位直接收取。昌江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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